五、加强对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调控
改革开放以来,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机关、社会事业单位等)和国有企业努力探索扩大单位分配自主权,适当拉大收入差距,增强激励,搞活内部分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体制局限和约束放松,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制度外不规范不合法收入偏高,职务消费开支随意性大、铺张浪费严重,一些垄断行业职工和部分国企高管收入畸高,单位办社会形成隐性福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从理论上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内部分配既要符合对一般组织的要求,又要区别于一般组织,体现国家和全体人民对其分配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可能像私人企业那样完全自主决定,必须接受监督和调控,增加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因素,而不是相反。
应建立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基层公务员和公益性服务机构职工收入,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多管齐下,规范“三公”消费。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让事业单位薪酬真正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参照全社会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垄断行业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全面规范奖金、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激励机制,严格规范职务消费。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切实实现同工同酬。继续剥离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社会职能,推进后勤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各类价格补贴、实物补贴、福利补贴,实现实物补贴货币化、货币补贴工资化,继续推进住房商品化货币化改革。
调控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既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深刻的体制问题。这是因为,在委托——代理关系模式下,公共部门、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人总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来对付各种形式的外部调控,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公共部门、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非商品性”,无法形成竞争性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分配的基准和原则。基于此,应考虑从体制上研究调控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有效形式。从外部看,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和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从内部看,应强化职工收入分配的民主管理,国有企业还要完善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从长期看,应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其中最关键的是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还要建立家庭财产公示制度),从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做起,既解决自身问题,也能为建立全社会的收入统计制度做好示范作用,起到遏制腐败等多重效果,需要加快推进,关键在于下决心。
六、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城乡、区域差距是当前收入差距的主要方面。城乡、区域差距大既反映了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也有政策、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主观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根据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构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需要,我们采取了非均衡的发展战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在发展方面作了很大的忍耐和牺牲。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握我国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方针,作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及“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等重大部署,鲜明的体现了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的政策导向。当前确实存在不少有利于城乡、区域差距缩小的客观因素,比如沿海地区生产要素成本的提高有利于某些产业向内地转移,加快中西部地区工业化进程,再比如,随着大城市进入门槛提高、生活成本上涨,人才有向中西部和中小城市集聚的趋势。要顺应新形势,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和政策,加强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扶持,重点抓住工业化和城市化两个关键环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围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农民转市民步伐。同时,也要看到,发展不平衡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历史过程,在特定时期或者局部也有可能出现城乡、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要立足发展阶段,为逐步缩小差距积极创造条件。
来源: 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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