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分配要着重“兜底”,体现“雪中送炭”
政府从初次分配领域淡出后,主要通过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涉及许多价值判断,在这方面,需要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做出理性的选择。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主渠道,所有的再分配最终都来自初次分配,即“取之于民”。其次,再分配的目标应该是有限的,主要是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比如促进起点公平,扶持困难人群和落后地区,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至于初次分配产生的合理收入差距,则不宜过度干预。实际上,只要我们把初次分配的激励搞对,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仍然是正当的,社会是可以接受的。再次,再分配也要讲效益,要顺应发展阶段的紧迫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选择好再分配调节的时机、方向、力度和重点,更多投向最困难的人群、最落后的地区和最急需的民生项目,抬高收入分配的底部,做好“雪中送炭”。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再分配规模总体偏大,已经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且收入支出结构很不合理,调节效果有限,应适度控制再分配规模,建立公共财政制度,调整支出结构。
第一,改革政府收入制度。压缩各类政府性非税收入,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强化非劳动收入征税,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财产赠予税、房产税等财产税,调节过高收入。改革企业税收制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严格征收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和资源占用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税负公平,完善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消除“要饭财政”、“土地财政”等现象。
第二,政府支出向特殊困难群体和地区倾斜。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兜底”功能,是保障困难人群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应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的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管理机制,针对深度贫困群体,提高瞄准率,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快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步伐,采取非常规手段,帮助这些地区解决发展瓶颈,改变发展面貌,帮助当地居民增加收入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加快慈善捐赠的制度建设。慈善捐赠是发生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自发的再分配行为,相比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再分配,慈善捐赠具有贴近需求、管理灵活、创新性强等独特优势,应大力鼓励和倡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组织数量快速增长,慈善捐赠款物逐年增加,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日趋活跃,但从总体上看,慈善捐赠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慈善法规不完善、社会公信力不高、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慈善捐赠的基本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下一步应加快完善慈善法规建设,积极培育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加强政府监管,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扭转逆向再分配趋势。优化税制结构,形成正向调节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区域间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缩小待遇差距,难点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要不要与企业统一,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国外的做法也很不一致,单独建立制度就会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也制约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与企业并轨又容易引起公务员队伍的不稳定和影响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从长期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制度截然分割是不合时宜的,即使不能做到完全统一起来,至少也应建立一个基础养老金制度平台,打通各类人群,待遇水平可以低些,再通过年金制度调节行业职业差异。
第五,一揽子解决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的补偿问题。在旧体制下,国家基于发展战略的考虑,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部分人群的应得收益被转移或者凝结在存量资产中,形成对他们的负债,在向新体制转轨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偿。比如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实现工业化的原始积累,通过土地征用的政府垄断低价获取农村土地推进城市化进程,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稳定物价总水平,这些都形成对农民的剥夺。再比如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国企老职工的养老金通过“预先扣除”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形成社会保障欠账。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平稳,政府资产充裕,有必要也有条件一揽子解决这些补偿问题,比如加大“三农”投入,对农业生产者实施补贴,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等等。此外,体制转轨必然触动旧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构成对改革的阻力,在这方面,既不能置之不理,也不应过分夸大,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过去的实践,从策略出发,应对既得利益者实行适当补偿,以换取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即所谓“花钱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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