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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马庆钰教授:错误问责也应承担责任
2013年02月01日13: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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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谁对话?

马庆钰,1958年11月出生,祖籍山东临朐。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法学博士,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专业范畴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出版的著作成果主要有:《告别西西弗斯:中国政治文化分析与展望》、《中国行政改革前沿视点》、《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管理》等。

为什么对话?

6月17日,央视《新闻1+1》栏目以《招商,不能变成“招伤”!》为题,报道了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6名环保局干部因为一个月内3次到当地一家企业检查工作,被县委、县政府以影响招商为由集体停职事件。固镇县委以书记碰头会的形式,做出了给予县环保局长、副局长的停职处理。我们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目前行政体制可能存在哪些弊端?

马庆钰怎么说?

固镇县以影响当地招商、违反县里有关保护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为由对县环保局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依据的事实不充分,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属于地方党委在干部管理中的随意行为,其决定本身也是一种违规行为。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当我们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偏袒和保护一个存在问题的企业时,那就是角色错位和公共权利的偏移,是对公众利益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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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镇县环保局长、副局长停职,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要求

关键思路

是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干部管理中的随意行为、违规行为

记者: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以书记碰头会的形式,决定给予县环保局长、副局长停职处理。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要求?

马庆钰:“停职”在我国日常政治生活中比较常见。可实际上,在我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并没有“停职”这一概念。停职的概念出现在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

这里面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5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固镇县做出的停职决定应属于第二种。问责针对的情况也是有局限性的。根据“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在此次事件中,固镇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是在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固镇县以影响当地招商、违反县里有关保护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为由对其进行问责,依据的事实不充分,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属于地方党委在干部管理中的随意行为,其决定本身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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