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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马庆钰教授:错误问责也应承担责任
2013年02月01日13: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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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政策时应把国家法律法规放在什么样的位置

关键思路

地方在制订一些政策时,必须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统一,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记者:按照固镇县的规定,到企业检查必须经过批准且限制一年一次,县政府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而国家已经明令不准对企业进行挂牌保护。所以这里涉及到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的问题。您认为,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政策时应把国家法律法规放在什么样的位置?

马庆钰:法律是刚性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统一、坚定不移的贯彻和执行。政策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弹性,地方可以有自己的政策。只要是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不与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地方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实行有利于地方发展、有利于当地人民群众福祉改善和提高的政策,这是基本的原则。

但在固镇事件中,地方政府对于到企业检查的次数规定,虽然没有违背国家政策和大政方针,但在具体实行中,把这种地方规定作为处理干部的依据,当这种停职的处理对领导干部当事人的权利、地位、名誉造成影响的时候,这种做法就是一种违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地方在制订一些政策时,必须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统一,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特别是在执行当地的规定时,一定要考量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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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如何平衡为企业服务和加强监管这两方面的职责关键思路

必须理顺两者的辩证关系,该服务的要服好务,该监管的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依法监管

记者: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堂说:“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就是搞好服务。”您认为地方政府该怎样平衡为企业服务和加强监管这两方面的职责?

马庆钰:政府的工作人员一直在说,我们要扶植企业,我们要为企业服务,甚至说企业墙内的事我们不能管,我们是墙外。这很值得警惕。我们知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规也不意味着和国法相冲突,家里如果出现违规犯错的情况,国法当然要介入。同样的情况下,在企业运行中,企业墙外有污染,而根子是在墙内,我们如果不到企业里面去,怎么执法管理呢?

因此,地方党委和政府应该很好地理顺服务和管理的关系。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给予保护,对地方的环境进行精心经营,无论是社会、市场的秩序环境,还是生活的便利,政府服务于企业、公民生产生活的便利性,都应该事无巨细,不余遗力。但与此同时,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秉公执法,不能有丝毫妥协。

因为,强调对企业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就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甚至成为违规者的保护伞和避风港。这种所谓的“服务”,实际上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和对公共权利的亵渎。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是公平、公正的化身,当我们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偏袒和保护一个存在问题的企业时,那就是角色错位和公共权利的偏移,是对公众利益的违背,这关系到政府的基本性质问题。

地方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按照服务型政府的标准,为自己的所有服务对象做好服务工作,与此同时也要堂堂正正地行使职权,履行责任,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记者 刘蔚)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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