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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一些流传多年的俗语、谚语等“老话儿”,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有些“老话儿”虽然口口相传,流传甚广,影响很深,但是在作为行为准则时,还是应当审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法律的尺子一量就不难发现,有的“老话儿”似是而非,有的绝对片面,还有的根本就是误导。只有对这些“老话儿”细加甄别,才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1月上旬,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为驻军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澄清模糊认识,令官兵耳目一新。
误区一:法不责众
案例:几年前,军属老李承包了村里一个弃管多年的果园,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和精心管理之下,果园效益越来越明显。个别村民为此眼红,要求村委会收回果园,遭到老李拒绝。去年夏天,村里少数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事后,参与的村民分别受到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赔偿损失。
点评:法不责众的说法,尽管对人们的影响很大,事实上却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多而放宽尺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是违法性质和情节轻重,而不在于人数的多与少。另一方面,“众”只是一个相对概念。从局部来看,有的违法行为参与者似乎人数相对不少,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极少数。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误区二: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案例:2011年初,某部士官薛某的父亲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7月止。去年5月,薛父突发疾病去世,身后留有房屋两间。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起诉薛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庭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薛父签订的贷款合同依法成立,由于薛父死亡,薛某作为其唯一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清偿债务。判决结果是,薛某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还是有前提条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根据这一规定,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本人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当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这种父债子还是一种美德,而不属于法律约束范围。
误区三: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案例:小丽与外村一名现役军人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分得承包地。去年年底,小丽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抗辩理由有悖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点评: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的现象,并非个别。《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男女平等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本案中,小丽婚后在男方户口所在地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而嫁与未嫁不能作为依据。
误区四: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案例:军属贾某一向为人随和,只要左邻右舍有困难,他都乐于帮助,是社区里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3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贷款5万元,请贾某担保,他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孰料小王生意场上失利,无力按时偿还贷款。当银行向贾某追偿贷款时,他却声称“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这是“老话”,自有道理。然而法不容情,2012年8月,在银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贾某不得不以担保人的身份,代替小王偿还了全部到期贷款。
点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应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的“老话儿”,显然是一个有悖法律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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