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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宜居城市,积累和培育社会资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发展社会民间组织。一方面,社会民间组织的数量和质量本身就是社会资本存量的体现;另一方面,社会民间组织应该也能够成为积累和培育社会资本的有效载体。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所言,社会资本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而信任存在于社团之中。社团并不需要严谨的契约和法律条文来规范成员之间的关系,原因是先天的道德共识已经赋予了社团成员互相信任的基础。而且,民间组织也能创造和执行社会规范。由利益纽带而结成的各类民间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通过谈判、协商和妥协等方式,建立起多元权利和利益冲突背景下的共识、合作、信任和规范,这些均可能成为国家法律规范的源泉、基础和补充。
二是要创新城市治理结构,提升宜居城市建设中的“参与网络”社会资本。关键是要为公民参与城市治理提供平台、渠道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例如,涉及地方发展全局性的规划、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都应该向公众公开,并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在相应的行政程序中表达意见,最后通过“公众表决”做出决定。要通过开设城市政府管理网站、政务电子信息查询系统等满足公众关于城市建设的知情权,使其能够收集相关项目的信息等。
三是要加强政府信用和社会信用建设,提升宜居城市建设中的“信任”社会资本。社会信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目前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较低的情况下,社会信任的重建应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起点,同时重建社会信用。从政府层面而言,要加强官德建设,保持清正廉洁,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正。同时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从社会层面而言,需要多为社会成员提供交往与互动的平台。例如在城市社区举办“居民听证会”、“民主议事会”、“社区互助社”等,社区成员之间经常进行交往和互动,就不会再视同陌路,减少“一次性博弈”中的机会主义问题。
四是要强化规则意识、加强法治建设,提升宜居城市建设中的“规范”社会资本。从公民个体而言,需要强化规则意识。中国是一个讲“人情关系”的国家,“人情关系”被视为一种“潜规则”。这种“人情关系”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的一种“非正式”的存在。一方面,它可以增强关系网络内部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在短期内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但是,另一方面,它却强化了关系网络的排外性,消解了正式的社会制度和规范,从而增加社会总体的交易成本。培养与提升公民的规则意识,需要从各个方面强化社会规则及其刚性约束,在全社会建立规则的权威、加强教育和引导,尤其是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国家整体而言,要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的威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摒除权力、金钱等因素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创造真正自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公共管理过程的程序化和法制化,最终促进“规范”社会资本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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