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各项法律制度在日常社会中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来彻底否定人治,弘扬法治,真正地实现“宪法法律至上”的价值目标。2004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未来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这就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由此可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小康”状况下法治的重要特征。突出“依宪治国”的时代主题,实现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历史性跨越,是建设“法治小康”的基本任务和制度建设着力点。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威做了充分肯定,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因此,“法治小康”必然以崇尚宪法的法律权威为前提,“以宪法的名义”必然会成为小康社会公共决策、制度执行和纠纷解决的“法治方式”,“宪法上是怎么说的”、“宪法上有依据吗”必然成为小康社会人们“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可以说,“宪法至上”是“法治小康”最重要的判断指标。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价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国家所依、社会所存,无不依赖于法治的“公正”、“平等”等一系列正义价值的引导和保障。在小康社会中,法治的价值应当渗透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治的精神应当无处不在,故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由此,不仅组成国家机构,开展国事活动,行使国家权力需要法治的介入;每一个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基层“草根”到领导干部,也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看待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要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交往关系,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义务,有效地保护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自由。所以,“法治小康”是人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法治化”,是法治精神占据社会主流的价值形态,一切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行为都不可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法治小康”应当通过凝聚成“法治文化”形态的法治精神,影响和左右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
总之,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指出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阶段性的任务和奋斗目标,这就是作为小康社会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的“法治”,其本身的“小康”状况也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判断指标。认识到“法治小康”对于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法治建设发展中的各种难题,也可以有效地推进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使得法治建设的步伐始终与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具体步骤相协调、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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