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消除誤解,對理論界幾點錯誤認識的澄清
自中央提出積極推進供給側改革以來,社會各個方面都在認真研討中央精神,其中大部分是符合中央意圖與經濟學相關理論的。但是,也出現了一些誤讀與誤解。比如有觀點認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一種全面的、否定既往的改革,是拋棄需求側管理完全轉向供給側管理﹔甚至有人認為搞供給側改革是要重回計劃經濟的老路等等。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澄清。
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是全面性改革,而是重要或關鍵性領域改革
結構性改革是一個全球性課題。全球金融危機以來,結構性改革並不僅僅是發展中國家或新興經濟體國家的事,發達國家也有明顯的“體制結構病”(或稱之為重要制度缺陷)。結構性改革主要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針對結構問題和體制缺陷而改革相應的體制機制(包括完善相應的監管體制)。這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經濟發展的重大結構問題而採取相應的制度創新,力求通過制度創新從根本上解決結構問題,這是標准的發展經濟學概念﹔另一種是經濟體制特別是財政、金融體制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必須通過加強規制、完善監管來彌補原有制度漏洞。第二層含義,改革不是對原有制度的推倒重來,一般的情況是在對原有制度尊重或肯定的基礎上,對一些導致嚴重經濟問題或危機的關鍵性制度缺陷做重大修補,即對現有制度結構進行優化升級,是完善制度的過程。
從這兩層含義看,結構性改革不是全面性改革,而是重要或關鍵性領域改革,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大改革,是那些如果不改,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將會遭遇重大挫折,甚至失敗的改革。今天,我國經濟既面臨重大的結構性矛盾,也面臨重大的體制性矛盾,必須進行深刻改革。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表明,當前改革的難點主要在供給面。而這主要是因為對供給的干預這種計劃經濟體制弊端還未根本消除,特別是在一些重要領域還根深蒂固。如金融上的利率管制問題,一些行業存在的行政壟斷問題,特別是服務業長期限制民營資本進入,住房建設中長期實行“容積率控制”,土地供給的政府單一壟斷等。這些領域的管制,既嚴重阻礙了有效供給的增加,進而影響需求的增長(壟斷價格將抑制需求增長),同時,會產生巨大的尋租空間,產生嚴重的腐敗問題。也就是說,我國的結構性矛盾和體制性矛盾主要發生在供給側,許多需求側的問題也是源於供給體制的不合理、不完善。因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把結構性改革聚焦在供給側,聚焦在一些重大供給體制上。國企改革是供給側的改革,戶籍制度改革也是供給側的改革,土地制度、金融體制、稅收制度(企業稅、財產稅等)的改革都是供給側,它們是改革的重點,是需要在“十三五”期間重點攻堅的主要方面。也可以說,新常態下我國的結構性改革主要是指供給體制的深化改革,目的是從根本上改革殘余的計劃經濟體制,建立發達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釋放改革紅利,推進經濟加快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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