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改革重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方向
2015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上強調,要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發各界高度關注,被認為是高層經濟思路上的重大變化。
結構性改革這個詞,國人對此並不陌生。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后,國內外對於結構性改革的探討盛極一時,不僅新興經濟體需要進行若干結構性改革,而且美國、歐洲、日本這樣的發達國家也需要進行結構性改革,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也應當進行結構性改革。在國內,當時關於結構性改革的討論非常之多,角度也各不相同。如有人認為結構性改革主要是指改變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有人則認為是經濟發展方式要從外延到內涵進行變革,有人認為是投資與消費的結構改革,有人認為是產業結構改變,也有人認為是所有制結構的改革,等等。無論作何理解,結構性改革都指的是某種重大關鍵性改革。結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釋放新需求,創造新供給”的表述以及習總書記講話精神,當前中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要含義,是從“需求管理”到“供給管理”的重大調整。
一、供給側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制度創新
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之一、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舒爾茨說過,“任何制度都是對實際生活中已經存在的需求的響應”。隨著中國經濟進入轉型升級的新階段,一些制度體系已嚴重滯后,進而提出了創新制度供給的迫切需求。所有這些需求加起來,可以概括為一句話: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這主要是因為,雖然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有三十多年了,但迄今為止仍然隻能稱為“半拉子”市場經濟,在影響經濟增長至關重要的土地、勞動力、資本、創新等要素方面,還存在著十分明顯的供給抑制與供給約束。現在制度結構、生產結構已經不能滿足龐大中等收入家庭的各類新需求,不利於中國各類消費潛力、改革紅利的釋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才會提出“釋放新需求,創造新供給”的號召。
1.居於制度創新之首的,應當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方式的創新
具體表現在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管住、管好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通過嚴格規范政府的行權方式,做到廉潔、高效、透明、公正、公開,一方面優化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高度法治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要加強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和規范,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進入深水區,諸多系統性、基礎性問題正在浮出水面,進一步深化改革不僅需要決心與勇氣,更需要改革的系統設計與專業化的技術解決方案。政府在這方面可以作為的空間還很大。當前最重要的是明確政府的權力邊界,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在行政干預上多做“減法”,把“放手”當作最大的“抓手”,同時切實履行好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保護環境等基本職責。
2.深入推進財稅改革,形成政府與公民、中央與地方之間穩定的經濟關系以及規范的政府財政管理制度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與重要支柱。兩年來,財稅改革的力度很大,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在當前經濟下行、財政收入增速放緩的情況下,推進財稅改革的外部環境正在變得現實而嚴峻。今后一個時期,財政改革既要兼顧與其他改革之間的協調配合,自身更要向縱深推進,需要啃下多個“硬骨頭”,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央與地方事權改革、地方收入體系重構、預算管理基礎制度建設、PPP等。這些都是十分復雜而牽動全局的改革,但對提升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制度創新的重要內容。
在“管住權”“管住錢”的同時,還要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以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當前供給側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對要素市場進行全面改革,以真正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全面釋放經濟社會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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