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所謂的“普世價值”,是在西方歷史文化基礎上形成的,反映著壟斷資本的利益和意志,是為西方國家稱霸全球服務的一套價值觀念。
一 西方這樣一套價值觀念是如何變成一些人所推崇的“普世價值”的呢?
1.以“普世標准”掩蓋多元標准。
價值是指具有特定屬性的客體對於主體需要的意義。世界上有多少個民族、有多少個國家,對自由、民主、人權就會有多少種不同的理解,甚至一個民族國家內的政治價值標准都不可能完全統一,如南方和北方、西部和東部都會產生差別。
我們先來看一看大講特講“普世價值”的美國吧。
如果縱向來看,也即從歷史來看,其價值標准肯定是多元的,也就是說,不同時期有不同的標准。美國今天所持的自由、民主、人權與歷史上所持的自由、民主、人權標准也不一樣。如美國歷史上曾允許黑奴制的存在。從1619年首批黑人來到弗吉尼亞,到1861年9月林肯頒布《解放黑人奴隸宣言》,美國的黑奴制的存在時間長達170年。再如美國婦女的選舉權,從1839年爭取婦女投票權開始,到1869年懷俄明州成為美國第一個允許婦女投票的州,再到1920年8月26日一份賦予美國婦女投票權利的宣言的簽訂,歷時81年。
如果橫向地看,也即對美國不同的州進行比較,各個州所持的自由、民主、人權標准很難統一。比如死刑,到目前為止,美國50個州中有23個州已廢除了死刑。但是與此同時,美國還有23個州允許處死不到18歲的犯罪少年。再比如美國的稅收,各個州的地稅率有很大差別,甚至相鄰的兩個鎮、兩個村的稅率都有差別,此外,還有5個州免稅,新澤西則是部分地區免稅。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歷時性還是從共時性的角度來看,美國的自由、民主、人權的標准都是不一樣的,都是多元的。
可是,美國為什麼要搞一套所謂的“普世價值”呢?這是因為,如果承認政治價值標准的多元化,美國就沒有干預其他國家的“合法性”理由。它隻有將自己的自由、民主、人權抽象化,上升為一種所謂“普世”標准,如果誰影響到美國的國家利益,它就可以祭起“人權”大旗,橫加干涉。
其實,美國雖然將自己的價值觀上升到“普世價值”,但其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可克服和難以掩蓋的弱點和漏洞。一是美國自己的自由、民主、人權等都是一步步實現的,那麼對於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和地區,有何理由要求他們現在就一定要採取這種自由、民主、人權制度呢?二是美國說自己堅持的是“普世價值”、“普世”標准,但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自己的國家利益,怎麼保証其對待所有國家是一樣的標准?比如,在面對中東和北非國家的政治動蕩時,美國對利比亞、敘利亞和對巴林、也門採取的政策就是自相矛盾的。三是把所謂的“普世價值”強加於其他民族、國家頭上的同時,自己能做到這些嗎?如果連自己都做不到,有什麼理由要求其他國家做到呢?比如,美國一向標榜自己是最自由的國家,但是,斯諾登事件使其所謂的“自由”昭然若揭。這表明,美國的自由並不一定比其他國家做得好,只是它科技比較發達,已經不需要或較少需要採取一些傳統的手段,如空間上的限制、身體上的限制,等等。美國雖然在空間上、身體上對人的管制少了,但對內對外的監控更廣更深,對本國和他國公民自由的傷害也更大、更厲害。
2.將價值性知識包裝為真理性知識。
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權明明是價值標准,而價值標准一定是多元的,那麼怎樣才能將多元價值標准轉化為所謂的“普世價值”呢?這就必須將“價值性知識”包裝為“真理性知識”。
我們知道,價值與真理都是反映主體與客體之間關系的范疇。但不同的是,價值是指具有特定屬性的客體對於主體需要的意義﹔真理是人們對於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真理原則側重於客體性,表明人的活動中的客觀制約性﹔價值原則側重於主體性,主要表明人的活動中的目的性。
在現實生活中,價值與真理的關系十分復雜。同一樣東西對於有些人是有價值的,對其他人不一定有價值﹔而真理,不管你承認不承認其價值,它都是真理。因此,我們一般不能將自己認為有價值的東西強加於他人,但有權利也有義務讓他人認識真理。比方說香煙,對於抽煙者來說是有一定價值的,如可以提神、打發時間等等﹔對於不抽煙的人則是毫無價值的,甚至是負價值。而不管你抽煙不抽煙,“吸煙危害身體健康”都是一條真理,這一點早已為科學所証明。因此,抽煙的人絕沒有權利強迫不喜歡抽煙的人抽煙,否則就是反真理、反科學的﹔不抽煙的人則有權利要求吸煙者在公共場合禁止吸煙(如果不是公共場合,又另當別論),因為這是與真理、科學相符的。當然,有人可能會說,香煙有害健康,所以不可以強制他人。但對身體無害甚至有益的東西,是不是就可以強制他人呢?比如說,某種東西營養價值很高,但是你能要求所有人都必須吃這種東西嗎?……
很顯然,持“普世價值論”的人是深諳這一哲學道理的。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權等本都是一種價值性認識,根本沒有權利強加於人。但為了實現自己的戰略意圖,就將自由、民主、人權等包裝為“真理”,為的就是使這種價值獲得一種普遍性。有了這種包裝,對外推銷起來就更為容易。這是因為,既然是“普遍真理”,對於推銷者而言,即使採取強迫甚至暴力手段,也不會有失道義,至多只是方法問題﹔對於推銷對象而言,如果你不接受“普世價值”,就等於不接受真理(而且是“普遍真理”!),就等於承認自己要麼是無知,要麼就是老頑固。
從實際來看,這一手法已經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這最突出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普世價值”為美國發起對外戰爭提供了“合法性”基礎。據統計,二戰后美國發起的對外戰爭有數十次(佔了二戰后世界總戰爭數的98%),數百萬人死於美軍的炸彈下。這些戰爭大多打著維護“人權”等旗號,不僅得到一些西方國家的支持,還得到被入侵國的反政府力量的擁護,有時還會得到被入侵國家部分普通民眾的肯定。但是,這種“合法性”是一種真理意義上的合法性嗎?肯定不是,這種合法性后面包裹的實際上都是美國的國家利益。二是“普世價值”在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也有一定的影響。就在前幾年,我國國內進行“普世價值”爭論的時候,如果有學者批駁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權,揭示“普世價值”的實質,馬上就有人指責文章的作者“連民主都不要了”。言下之意,就是說文章的作者連“普遍真理”都不要了。從理論上講,存在著抽象意義上的“民主”概念,但我們在實踐中所選擇的一定是具體的民主,或社會主義民主,或資本主義民主,或其他性質的民主。正如在我們的頭腦中一定存在著抽象的“蘋果”概念,但在生活中,當我們拿起一隻蘋果來吃的時候,一定是一個具體的蘋果,即一個有特定產地、特定顏色、特定大小、特定口味的蘋果。但是,宣揚西方所謂“普世價值”的人總是力圖回避價值的具體性,以期獲得一種所謂“普遍真理性”。
3.以人性分析取代科學分析。
欲將價值性知識包裝為真理性知識,就必須借助於學術論証。學術論証的方法很多,但是要將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權包裝成真理性知識,靠科學的分析是不可能的,因而他們隻好求助於人性分析。
在社會科學研究中,人性分析特別是人性假設,並不是毫無價值的,相反,它是一個歷史悠久,且很管用的方法。比如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人之初,性本善”,就是一種人性假設,由此出發可以得出一套道德教化的理論與方法。再比如,西方經濟學、管理學,往往以“經濟人”假設為前提,即認為人的行為在於追求本身的最大利益,工作的動機是為獲得勞動報酬,由此出發形成了一套西方經濟學或管理學理論。但是,對於人性,由於所持立場和方法的不同,所作出的假設往往也不相同。如中國古代有“人性善”(孟子)的假設,也有“人性惡”(荀子)的假設,還有“人性無所謂善惡”(郜子)的觀點。在西方,則既有“經濟人”假設,亦有“社會人”、“自我實現人”、“復雜人”等諸多假設。而不同的假設就會有不同的結論。因此,無論是中國的人性假設,還是西方的人性假設,都有無法克服的理論缺陷,並因而受到了很多人的質疑。
從人性入手來論証“普世價值”的存在,同樣是一個十分“好用”的方法。為了給“普世價值”奠定學術基礎,要做的首要工作就是進行共同人性的設定,即在人性中努力尋求共通性的東西。在一些人看來,如果人性的共同點越多,則“普世價值”就越能站得住腳。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人性進行不同的分類,如人性可分為自然性和社會性﹔也可分為抽象人性和具體人性。在各種各樣的論証中,我們發現,在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中,“普世價值”論者一般喜歡從人的自然性出發去尋求人性的“共通性”。就人的自然性而言,不管是哪國人,共通性必然很多,如人都離不開空氣、陽光和水,人都要吃飯、睡覺和運動,父母一般都會愛自己的子女,子女也會愛自己的父母,“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等等。在抽象人性和具體人性中,“普世價值”論者一般都會從抽象的人性中去尋求共通性,因為越是抽象,離現實生活就越遠,受社會關系的制約就越少,就越容易尋求所謂的“共通性”。比如薩特認為,“人的本質是自由,因而進行自由自主的選擇是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一種抽象的人性觀,因為這裡的人,是脫離了一切社會關系的人,根本不考慮他處於哪個國家,也不考慮他處於哪個時代。再比如西方啟蒙時代提出的“天賦人權”,其中的“天”是什麼?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抽象,既然如此,由“天”所賦予的“人權”必然也是抽象的,如西方有人認為,人都是造物主創造的,任何人,不論膚色、性別、國籍,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無二致﹔人對人權的需要,猶如生命需要水、空氣和陽光一樣的普遍和絕對﹔等等。
然而,無論是從人的自然性還是從抽象的人性出發,所得出的“普世價值”並成不了真正的普遍真理。因為在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之間,人的真正本質在於其社會性,其價值追求不是其自然性的反映,而是其社會性的表現,因而此種共性一旦具體化,就會出現差異甚至對立。比如孟子所雲“人皆有之”的惻隱、羞惡、是非、恭敬之心,一旦落實到具體人、具體場景,就不那麼統一了。什麼是可憐、什麼人值得可憐、什麼人能夠去可憐等等,在存在著階級利益對立的社會,根本無法統一。而至於人的本質問題,馬克思強調:“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毛澤東也曾指出:“隻有具體的人性,沒有抽象的人性。在階級社會裡就是隻有帶著階級性的人性,而沒有什麼超階級的人性”。因此,從抽象人性出發,根本不可能得出普遍真理﹔而如果從具體人性出發,又肯定得不出西方所謂的“普世價值”。
正因為“普世價值”並非普遍真理,因而西方自己都懷疑向發展中國家推銷“普世價值”的“合法性”。如法國前外長韋德裡納與法國國際和戰略關系研究所所長博尼法斯在《全球地圖冊》中,就談到了這個問題。有人質疑韋德裡納是否“過於偏激”地放棄了自由、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他回答說:“我一直堅信和捍衛這些價值,但我不無傷感地告訴您,西方世界10億人口在全球60億人口中佔少數,我們認定的‘普世價值’未必真的就是‘普世’的,現在我們沒有理由也沒有能力強迫別人接受我們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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