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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中國必須賦予最高決策者更大權力

國防大學教授 公方彬

2015年01月13日11:24   來源:《上海經濟》2014年第12期

原標題:轉型中國必須賦予最高決策者更大權力

編者按:“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制度有不能更易的根本制度,也有順應時代需要,滿足國家治理特殊要求的階段性制度安排。制度設計的重點是規范權力關系與權力運行。本文作者針對轉型中國的特殊要求,對權力運行特征和實際需要作了深入分析,強調法治的核心和要義是約束權力,避免公權力濫用,同時提出賦予黨和國家最高決策者以更大的權力,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力推進民主法治。其邏輯在於,要求“新設計師”編織好約束權力的籠子,就必須賦予其編織籠子的實力,保証將政治優勢化為組織優勢。作者認為,法治不僅是削權和分權,還應當包括授權和賦權,隻有科學分配權力,才走在民主法治的正確道路上。

引言: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確立或強化了依法治國,這必定引發我們思考,依法治國的本質和要義是什麼?簡單地說,借助法的規范性和強制性,明確權力邊界,規范權力運行。因此,既要削權、分權,還應授權、賦權。權力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社會影響力和組織力。權力不存在有無,隻存在分配和運行科學與否。科學的制度就是規范和有效使用權力。國家制度採取分權制衡,還是集權或適度集權,取決於人文生態與特定階段、特定集團或社會對某種權力模式的適用度。基於文化傳統形成的文化心理、價值觀念,及其制度原因,滿足現代民主承載能力,中國民眾需要進行至少一代人的訓練,並且是以更大的推行力度為前提。由於轉型期較為漫長,同時矛盾尖銳,問題復雜,沒有超強的駕馭力和引導力,很難實現有效和平穩轉型。所以,當下中國最需要的不是削權,而是向決策層特別是決策者提供履行責任相匹配的權力。給編約束權力的籠子,一定要給編織者相應的權力和能力,這是基本邏輯。當然,授權和賦權不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一把手”,只是針對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通過提升其決斷力和執行力,推進中國法治化和民主化進程,更快更好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在中國向“平民政治”轉變過程中,強調進一步加強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權力,貌似反向運行,其實同向同步。由於中國社會處在轉型期,中國共產黨由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二者疊加,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不適應,這就是大量的深層矛盾涌現出來,其中最大挑戰是怎樣有效避免政治權力碎片化。比如,“從政治的高度”可以解構一切社會規律和規則,但利益至上又往往具有深層的瓦解政治權力的能力,當利益或既得利益集團綁架了政治權力,結果就是“政策出不了中南海”。再加上民眾獨立思考能力增強但不成熟,階段性上存在逆反甚至叛逆,必進一步加劇政治權力被解構的風險。政治權力碎片化在西方社會不是問題,其原本就是碎片化制度設計。比如,日本首相曾經似“走馬燈”,美國聯邦政府可以關門,但經濟和社會基本不受影響。中國的政治權力一旦為利益解構,必出現權力真空,結果將是災難性的。要想避免權力真空或政治權力碎片化,現階段的重要對策是提升最高領導人的權力和權威,以此保証中國平穩度過轉型期,最終實現高度民主、高度法治、高度現代化。

一、賦予最高決策者更大權力的必要性

賦予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更大的權力,其邏輯與必要性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治生態變化賦予最高領導人更大責任,按照責任與權力對等的政治倫理規則,必須賦予相應的權力。世界范圍內國家政權更替已經和繼續發生著巨大變化,甚至改變了我們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判斷。上個世紀的國際共運,是階級對抗,政權更替意味著一個階級的興起與消亡,所謂“改朝換代”是指統治階級的整體進退。正是這一特點把整個階級或集團聯結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體”,甚至是“命運共同體”。隨著世界政治生態的變化,國家間的博弈不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你死我活的斗爭”,而是存在很大的共存空間。而中國共產黨執政理念的調整,又決定著國內階級斗爭不再,階層關系因利益集團不斷調整而界限逐漸模糊。二者共同作用的結果,權力更替不再以階級和集團的方式出現,而是塔尖上一小部分人的變更,或代表黨和國家權力的那幾個人,甚至是一兩個人。蘇共垮台蘇聯解體后,“新俄羅斯人”與新總統身邊的高官基本是前朝官員,就証明了這一特點,西亞北非的國家動蕩與烏克蘭危機,更突出和強化了這一特點。既然最高領導人的變更意味著一個國家的動蕩,甚至是一個民族的興衰,也就意味著執政黨或國家最高領導人承擔了超大的責任,有責任就要有履行責任的權力,這是政治倫理規則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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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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