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佑啟:以落實責任制為抓手推進法治
《決定》在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方面規定了一系列責任制,體現了制度創新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法治的關鍵﹔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根本保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對於規范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行使,保障嚴格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提升執法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推進法治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方面規定了一系列責任制,體現了制度創新,為推進法治找到了重要的抓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提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對遏制胡亂決策、拍腦袋決策行為的發生,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監督和制約行政執法權力的有效途徑。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對有違法或者不當執法行為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要嚴格問責,對因不執法、亂執法、執法不當等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
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完善糾錯問責機制。“絕對權力容易導致絕對腐敗”。要防止權力濫用,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實現權力監督與制約的法治化。靠法律為權力劃出邊界,把權力裝進制度籠子裡,為權力套上“緊箍咒”,使各級政府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法治政府是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政府,其核心就是要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政府及其官員違法行使職權,應受到法律追究,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這表明,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強化法院內部的制約監督,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針對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判審分離、權責不明等問題,最重要的就是要著力健全司法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就好比醫生看病,隻有親自望聞問切,才能對症下藥﹔法官判案,也隻有身臨其境,全面了解案情,才能保証結果公正。如果審者不判、判者不審,不僅辦案質量難以保証,而且錯案責任追究也難以落實。應以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抓手,突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以問責制倒逼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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