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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雲:法治中國擁有哪八大特征?

2014年11月15日08:38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法治中國八大特征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國”一系列新的提法,三中全會又明確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希望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四中全會是黨內第一個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它描繪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宏偉藍圖,揭開了建設法治中國的新篇章,開啟了又一個裡程碑。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其基本要求和標志可以概括為以下八條:人大民主科學立法,執政黨依法依憲執政,政府依法行政,社會依法治理,法院獨立公正司法,法律監督體系完善,法律服務機制健全,法治文化繁榮昌盛。尤其是在這八項基本要求中提出了過去沒有的許多創新性理念和具體制度要求,為我們指明了建設法治中國的明確、清晰的方向和道路。今后,全黨和全國人民的任務就是要認真落實四中全會的要求,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強保障。

  人大科學民主立法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就需要人大科學民主立法。這是因為:一,沒有一套良法體系,有法可依難以做起來。二,還有很多法律沒有制定,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尚是初步建立。三,法律體系會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修訂完善,可以說,法律的立改廢是常態。因此,立法在法治中國的建設過程中不是最重要的,但是很重要,應當貫徹法治建設始終﹔即使法治國家建成了,之后還有修改的任務,依然面臨立法任務。

  立法的科學化,是指制定出來的法律是良法,符合真善美標准:一是求真,法律需符合事物發展規律,體現時代精神,適應社會客觀條件﹔二是求善,法律需體現人類公平正義理念,實現人民利益,促進社會進步﹔三是求美,法律需結構嚴謹合理、體系完整和諧、語言規范統一。微觀上行為主體、行為內容和行為后果三要素齊備,才能成為法律,否則不是法律,是宣言。現在有的法律法規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這就不能稱之為法律。此外,宏觀上整個法律體系是立體的,不是平面的,是科學嚴謹、內部和諧的,前法和后法、國際法和國內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部門法之間、上位法和下位法等之間要配套銜接,不能相互矛盾、脫節。

  立法的民主化問題,建議把立法聽証列入正式程序﹔提前公布草案,讓廣大公眾了解和討論提建議﹔給人大代表留出調查的時間,保証發言質量﹔小組發言討論時,提倡辯論和提出不同意見﹔向媒體公開﹔建立健全檔案制度,人大代表的表態、意見都要記錄下來,實行終身負責制﹔反對部門保護主義,更多依靠專家,通過各種手段擺脫部門立法。

  立法要貫穿於法治國家建設的整個過程,也要貫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現在進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階段,要把改革納入法治軌道。要用憲法和法律鞏固和發展改革的成果。

  黨依法依憲執政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証”,“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黨要依憲執政,這一條非常重要。黨要樹立這個意識,在憲法法律范圍內執政。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我覺得黨的組織尤其要建立法律顧問。要加強黨、軍隊、國家、政府等法制部門的力量和作用。

  黨要依憲執政,核心是要處理好改革和法律的關系,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問題。黨的政策不要和法律相沖突,沖突的話要考慮建立相應機制,使得黨員、群眾能夠及時反映矛盾沖突,在黨的政策內容沒有改革之前按照法律辦。通過合法的程序使得黨的政策納入法治軌道。特別是出現矛盾的時候怎麼處理?我認為,一個是修改法律﹔一個是政策有問題,就調整政策。這裡,就提出了及時清理舊的法律法規的要求,要把法律清理常態化。

  政府依法行政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之一,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並強調“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十八屆四中全會有具體要求。比如,“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等等。在西方,依法行政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一個國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行政機關執行,在這個前提下強調政府依法行政十分重要。

  社會依法治理

  如何實現社會依法治理,一是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和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各種社會組織和全體社會成員對憲法和法律的信仰,從思想上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在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過程中,要特別重視各種法治組織,如法律宣傳教育、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組織,充分發揮其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二是圍繞中央關於社會事業改革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總體設想和具體要求,加快制定與之配套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時總結實踐中各項改革的成功經驗,使其上升為法律、法規,以指導正在進行的改革實踐。在這方面,應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尤其是有法規制定權的各省、市、自治區的人大及政府,有立法權的較大市,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等,可以在不違背國家基本法律和中央有關改革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先行一步,以適應各區域各地方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並為國家立法提供經驗。

  三是充分發揮鄉規民約等其他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城鄉自治組織的鄉規民約,以及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如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等社會組織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不具有依靠國家強制力推行和保護的屬性,但在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中同樣起著重要作用。在社會治理中,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等其他社會規范協調、互補、互動,就能夠使社會最基本的規范和行為准則更好地起到他律、互律、自律的作用。社會組織發展中特別是和法律相關的法律制度,如律師制度、公証和人民調解這樣的社會制度要著重發展,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四是處理好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中央要求“政社分開”,目的是加強各種社會組織的自主性,更好地發揮它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調動社會組織成員及廣大公民在國家各項改革、建設事業中參與和監督的積極性。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中,政府必須正確定位,既不缺位、虛位,也不越位、錯位,做到既有所為又有所不為。政府的主要任務是指導和監督各種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同時,也必須加強對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的監督,使社會組織的自治活動在政府主導和法律規范的軌道上展開。

  法院獨立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法院獨立公正司法,就是要讓每個老百姓在每個案件中體會到正義。這一塊的具體部署已經展開。如終止政法委批案,將涉法涉訴信訪納入司法程序,並適時中止﹔省以下政法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克服地方保守主義﹔實行法官辦案終生責任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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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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