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體系完善
法律監督體系完善,其中包括加大檢察、監察、審計這些專門機關的監督,突出其法律監督的地位。同時要廣泛地依賴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大公開力度。尤其是要建立憲法監督制度。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我們認為,憲法監督機制和程序的建立,必須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符合現行憲法的精神和基本要求,在現行人大制度的框架內進行設計,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憲法監督制度: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下新設立一個“憲法監督委員會”,其性質和地位與其他九個專門委員會基本相當。委員19~21人,從人大常委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委員可從副委員長中選出。憲法監督委員會的職權、職責,可以有如下幾項:
一,對憲法解釋,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對現行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軍委制定的法規是否同憲法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三,對報送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違背,提出審查意見。四,對報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五,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者授權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六,對國務院裁決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省級地方性法規同國務院部委規章之間有矛盾的處理意見,提出審查意見。七,對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的重大政策和決策是否違憲,提出審查意見。八,對中央一級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提出處理意見。九,對全國人大選舉的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的罷免案,提出審查意見。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憲法監督程序可作如下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有權利向憲法監督委員會提出違憲審查建議,其中國務院、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各省級人大的建議、憲法監督委員會必須列入議事日程予以研究。憲法監督委員無權直接作憲法監督事項的決定、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和作出決定並宣布。在我國的政治體制下,對執政黨的新的方針政策是否同現行憲法和法律矛盾沖突,不在“違憲審查”范圍之內。因為這只是黨的意見和主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是否採納或部分採納作出修改憲法和法律的決定。以上憲法監督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設定同我國現行憲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是完全一致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增設這樣的專門委員會。不必修改憲法。
法律服務機制健全
法律服務機制健全,是指法律服務機制既要規范,也要依法,要加強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尊重律師的權利,也要加強法律援助等制度的建設。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准,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並首次提出,“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
法治文化繁榮昌盛
四中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要使法律文化繁榮昌盛,就要重提雙百方針。科學文化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才能繁榮和發展。在這個前提下建立中國特色的法治理念體系,同時要進一步健全法律教育和法治宣教工作,使得廣大公民干部有法律意識,法律理念朝著法治文化的氛圍培育,甚至養成法律神聖不可侵犯的意識。
總之,這次會議是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裡程碑,把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廣州大學教授)
【參考文獻】
①李步雲:《論法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9月1日。
②《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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