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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如何看待“一把手”腐敗——3位基層領導干部懇談“權力觀”

2014年10月08日10:13   來源:《國家治理》周刊

原標題:黨政干部如何看待“一把手”腐敗——3位基層領導干部懇談“權力觀”

關於“一把手腐敗”的辨証思考

  反腐敗已成為民心所向、大勢所趨,社會各界對此非常關注,也提供了治療腐敗的各類藥方。限於篇幅,我們無法一一評價這些反腐敗的策略,但是願意借此機會辨証地評析一些代表性觀點。

  (一)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離是否可行?

  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對分離、相互制衡,這一觀點,有些過於簡化了復雜的權力運行機制,脫離現實,因此很可能難以真正全面貫徹執行。首先,任何權力的配置都要遵循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即權力和責任對應,或者說“激勵相容”。如果負責決策的人不能有效地監督決策的執行效果,或者不能調整負責執行的干部,那麼誰來承擔最終的領導責任?如果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個部門是平行的,那麼上級應該對哪個部門進行問責?這可能會導致相互推諉的后果,最終無人負責。如果三個部門不是平行的,而是以決策部門為主,那麼實際上就是“首長負責制”,此時就談不上相互制衡。其次,很多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難以簡單地分解為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個環節。

  (二)給“一把手”分權是否可行?

  考慮到“一把手”腐敗的嚴重性,很多人建議減少“一把手”集權現象,即對“一把手”進行分權。例如,某些地方開始明確規定,“一把手”不能分管人事和財務。通過限制“一把手”的分管事務來遏制腐敗,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個偽命題。因為在現行體制下,“一把手”負責抓全局,根本不需要分管具體的事務,或者說絕大多數情況下“一把手”本來也沒有分管人事和財務,否則具體分管人事的副手(如副書記)和分管財務的副手又該如何分工?問題的關鍵在於,盡管“一把手”沒有直接分管人事或財務,但是卻能夠在目前的游戲規則下通過控制分管副手來控制人事或財務。例如,“一把手”可以調整副手的分工,因此可以找借口換掉“不聽話”的副手,甚至可以通過上級調走副手。根據民主集中制,“一把手”往往對重大決策擁有實質性的否決權,這使得“一把手”的權力與領導班子的其它成員的權力嚴重不對稱。但如果減少或取消“一把手”的決定性權力,又如何在首長負責制下確保“一把手”的激勵和責任到位呢?有研究指出,在當前以經濟建設來鞏固政績和適度趕超的發展階段,中國仍將高度依賴政府的力量,高度依靠“集中力量辦大事”的資源動員方式,這就不得不賦予“一把手”高度集中的權力。換言之,經濟發展方式不轉變,政治體制不改革,要通過削權的方式來治理“一把手”腐敗問題要邏輯上經得起推敲,很可能短期內難以發揮實效。

  (三)加強同級監督是否可行?

  由於黨政“一把手”在領導班子裡擁有相對優勢甚至絕對優勢地位,因此副手或者紀委書記很難對“一把手”進行監督。但是,黨的十八大之后日益普遍和激烈的黨內民主生活會可能會對此局面有所改良。當前,民主生活會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是因為在民主生活會上,同級的班子成員可以對“一把手”提出批評,並且由於黨內生活准則不用擔心被打擊報復。因此,可以考慮將來把黨內民主生活會作為對“一把手”進行平級監督的有效形式。不過,要讓民主生活會發揮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用,此類民主生活會要定期召開,並提出具體要求,特別是對“一把手”的批評要成為民主生活會的必要環節。例如,可以把上次會到本次會期間由“一把手”做出的重大決策作為總結評議內容,要求“一把手”對其做出說明,包括決策過程是否依法依規進行,是否充分吸收群眾和專家意見,決策執行是否有力,決策事項完成效果是否明顯等,接受班子成員批評,並進行自我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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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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