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統一確立我國實定法行政
補償基本原則的現實必要性 現階段,在我國房屋拆遷補償過程中,大量存在“釘子戶”難拔、執法人員暴力拆遷、被拆遷人暴力抗拆、被拆遷人自殺等極端現象。如2006年重慶楊家坪的“釘子戶”事件、2010年江西宜黃的被拆遷人自焚事件、 2011年鄭州八旬老太抗拒強拆自焚事件、2012年浙江溫嶺的“釘子戶”事件,等等。“不鬧者少補,對抗者多補,少補者反扑、群體上訪堵路”成為當下拆遷補償失范的具體寫照。在農村土地征收中,由於一般隻考慮補償被征收人直接、現實的經濟損失,那些把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的農民待其把僅有的補償金用完后,就徹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出現了大量種地無土地、進城無工作、拆遷無家園、“非農”無保障、告狀無門路的“五無”群體,大量被征收人的生存權無法得到法律應有的保障。﹝3﹞
行政補償為何會出現上述亂象,筆者認為,個中緣由雖然很多,但行政補償基本原則缺乏憲法規定是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由於憲法未能從根本法的角度規定行政補償基本原則,單行法律對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規定又多種多樣,補償標准更是因事因人因時因地而異,使得補什麼、補多少等事關相對人重大權益的問題無據可依,無標准可循,隨意性強,差異顯著,難保補償做到公正、公平。因此,應盡快從憲法層面確立統一的行政補償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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