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行政補償基本原則法律規定之現狀
(一)行政補償缺乏憲法原則
在我國,無論是曾經起著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還是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沒有規定行政補償制度,更缺乏行政補償基本原則的規定。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雖然對征收、征用土地和其它財產做出了補償規定,憲法修正案第20條即憲法第10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憲法修正案第22條即憲法第13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但對補償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仍然沒有明確。
(二)單行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多種多樣
從我國立法來看,我國單行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適當補償原則。規定適當補償原則的有《漁業法》、《國防法》、《防震減災法》、《土地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防洪法》等,如《防洪法》第45條。
2.合理補償原則。規定合理補償原則的有《文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如《礦產資源法》第36條。
3.相應補償原則。規定相應補償原則的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戒嚴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外合資資經營企業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條。
4.一定補償原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
5.公平補償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正是由於行政補償基本原則在憲法層面上的缺失,導致我國單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補償“基本原則”的規定多種多樣。事實上,適當補償、合理補償、相應補償、一定補償等都不能構成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只是實施行政補償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但卻被人們錯誤地認定為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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