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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協調發展

第二節  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和體制轉型

厲以寧

2014年04月02日09:33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四、民營企業的體制轉型

上一節著重討論了政府應當如何幫助民營企業克服當前面臨的問題。我們相信,隻要政府下決心,根據頂層設計的安排,並且一步一步落實,民營企業不僅可以克服眼前的各種困難,而且可以大大增強信心,為今后民營企業的大發展創造條件。

那麼,從民營企業本身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應當怎樣自我調整、自我完善來適應變化中的新形勢呢?難道民營企業停步不前,仍按照原來的發展方式走下去,就能適應新形勢嗎?肯定是不行的。於是,必然出現民營企業的體制轉型問題。

民營企業體制轉型已刻不容緩。然而據了解,不少民營企業目前還沒有認識到體制轉型的必要性。簡要地說,當前民營企業急需體制轉型,也就是說急需轉變發展方式。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在民營企業中無論是已經在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上市公司,還是依然保留著傳統形式的家族企業,都要轉變發展方式,實現體制轉型。

企業發展方式的轉變是同宏觀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一致的,也是相互配合的。從宏觀經濟層面說,要把追求GDP數量變為追求GDP的質量即經濟增長質量,要把數量型的增長變為效益型的增長,要從結構失調狀態轉向結構優化,這已經是宏觀經濟發展的規律,企業必須隨之轉變發展方式。如果企業依然停留於原來的發展方式上,重產值,重擴大規模,而不追求質量,不重視成本與收益之比,不注重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不在自主創新和產業升級方面做出成績,困難會越來越多,最終一定會被淘汰出局。市場是無情的,企業不致力於轉變發展方式,融資再多有什麼用?領域准入再怎麼放寬,又有什麼用?這種堅持傳統發展方式的企業,等待它的隻有停產、破產、被兼並重組的命運。要知道,這一切都應以民營企業體制轉型,即轉變發展方式為前提。如果民營企業轉型成功,能夠融資方便、融資多,將更利於企業的發展。同樣的道理,如果民營企業發展方式的轉變順利,領域准入放寬了就會加快企業的發展,這是不言而喻的。

為什麼民營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就是體制轉型呢?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

一方面,轉變企業發展方式以及企業發展方式轉變以后的大發展,都同產權清晰和產權明確界定有直接的關系。從民營企業出現的產權糾紛或產權受侵害的角度來看,造成這方面的困難固然有政府的責任(如政府撕毀原有的合同,政府部門新負責人不承認過去的承諾等),但也有企業自身的問題,如從建立民營企業之時起,產權就是不清晰的,也從未清晰地界定過,是一筆糊涂賬。即使后來上市了,但並未厘清從前的老問題。這樣,后來就發生了這樣或那樣的產權紛爭。這是阻礙民營企業今后發展的因素,甚至會使民營企業落入“產權陷阱”中,長久無法脫身。

因此,民營企業體制轉型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產權界定,使民營企業的產權清晰,投資主體明確。上市公司一定要符合上市的標准,股權結構要公開透明。未上市的家族企業也應當使產權清晰,以免成為以后發展的障礙。有些家族企業的產權模糊,可能今天不會有糾紛,有沖突,但誰能保証今后永遠不會發生麻煩?產權清晰越早越好,這已被許多事實所証明。

另一方面,轉變企業發展方式以及企業發展方式轉變以后的大發展,也同企業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直接有關。民營企業中的上市公司,一定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有規范的決策程序,對企業中的重大事件作出決定。如果法人治理結構至今不完善,或形同虛設,那麼一定要改革,這就是體制轉型。如果是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並未改組為上市公司,仍由“家長”說了算,那麼決策可能是傳統式的。即使“家長”是位能人,有經驗,但經驗可能是財富,也可能是包袱,會給企業經營帶來困難。所以家族企業也應當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道路。另外,股權和管理權不是天生合二為一的,二者可合可分,而且分是常態。股權和管理權的合一是有條件的,包括家族成員在內,任何人進入管理層都是有條件的,要符合家族企業的議事規則,否則未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會發生糾紛,甚至導致家族企業分裂。經理制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家族企業採用,經理可以是外聘的,也可以從家族成員中產生。如果從家族成員中產生經理,同樣需要符合程序。

以上兩個方面告訴我們,民營企業要轉變發展方式,其中就包括了產權界定、產權清晰化,也包括企業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隻有這樣,企業才符合現代企業的要求。慶幸的是,現在不少家族企業已經認同這種看法。它們願意保留家族企業的形式:或者改為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或者暫不上市,但產權走向清晰化,企業經營決策也走向民主化、科學化,已經成為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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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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