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耐冬
官員的高福利實質為特權
以上只是有關唐代官員待遇的幾個方面,從這些細節規定看來,這些大多數屬於職務收入與相應的“福利”,似乎無可厚非。而我們若有一個社會的基本待遇作為參照系,這個問題可能就看得更明朗一些。
先從官員的收入來看。官員的“俸、祿、賜、會”的標准是品級與職務,這部分收入中的主體——俸祿,基本可視為職務收入。官員處理公共事務,由官府發放一定數額的俸祿,原屬合理。關鍵在於這些收入是否與社會一般水平差距過大。
根據學者的研究,在唐代最強盛的玄宗時期,全國戶口總數為一千三四百萬戶,而糧食總收入為六億石左右,若以一千四百萬戶來計算,平均每戶每年的糧食佔有量約為四十三石,而根據唐代制度規定,致仕的從九品官祿米收入為每年二十五石,在任的從九品官員祿米收入五十石,致仕的從五品官員祿米收入則有八十石,在任的從五品官員祿米收入為一百六十石。可見基層官員致仕后的收入低於全國平均糧食佔有量,在任者則高於平均水平﹔中高級官員致仕后的祿米收入則接近全國平均糧食佔有量的兩倍,在任者則接近平均水平的四倍。官員在糧食佔有量方面,僅祿米一項,在任者就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致仕者中隻有低級官員略低於平均水平。另外,與普通百姓不同的是,在任官員還由官府供給中午正餐,這也從實質上提升了他們的糧食實際佔有量。如果再加上中高級官員、有爵位者和勛官們可以佔有的田地數量,那麼他們的財產總量和糧食佔有量就大大超過平均水平了。
不過,官員在糧食的擁有量之外,還有作為貨幣收入的俸,以及來自朝廷賞賜的絹帛等物品。這些收入加起來,應該是遠遠高於社會一般收入。因而,官員俸祿已經足以保証其在經濟上的優勝地位,也是對其從事國家事務處理的充分回報。而且,以上的計算,我們都是以一家僅有一人做官的情況來統計,而沒有將那些世代為官、兄弟幾人為官的例子納入考慮范圍。
既然官員在任時的收入已經足夠豐厚,而且品級越高待遇越豐厚,那麼相對於普通百姓而言,官員致仕之后的收入雖然較之其在任時大打折扣,但與百姓年老時的待遇相比,同樣十分優越。普通百姓在年老時只是享有不繳納賦稅的權益,而官員致仕后還有官府發放的祿米。
僅就收入一項,就可以看出官員與百姓之間的差距,而俸祿之外的醫療、子孫教育和入仕做官機會等方面的差異,就可以視為官僚階層的特殊權益了。當然,從官僚制自身而言,無論是醫療保障還是節假日安排,抑或子孫受教育與入仕的權利,都可視為一種職位性“福利”,但是若將衡量的尺度改為社會一般水平,就可以看出這些“福利”所包含的特權性質。
當某些待遇是大部分社會成員都不享有,而某些階層與群體成員因其具有特殊的政治或經濟地位才能享受,那麼這種待遇就不應視為福利,而應視為特權,特別是這些待遇還是由國家政策專門規定的。唐代官員所享有的這些收入之外的待遇,雖然未必損害百姓的權益——事實上,中高級官員所享有的子孫受教育權和子孫入仕的便捷途徑,已經侵害了社會的公平——也是一種特權。
所謂特權,既包括對稀缺資源的壟斷與內部分配,也包括對本應由全社會共同所有的一般資源的不公平分配,唐代官員所享有的多項權益,大多屬於后者。盡管唐代的官員們每每表示生活清貧,但那只是特殊情境下,對沒能分得稀缺資源的一杯羹滿懷感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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