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守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價值目標
社會治理體制既包括社會治理過程中的治理主體、治理范圍、治理方式、治理績效,也包括社會治理體制的本質內涵、價值訴求和基本原則,理應是兼顧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制度系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不僅對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主要任務作了具體部署,也讓我們領悟到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核心價值訴求。
民主法治。民主是社會主義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內容,法治是實現民主治理的根本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權與專制,而沒有法治的民主,則容易走向混亂和無序”。[6]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十八大報告提出了構建黨的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格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把“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作為實現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任務。主張樹立公民權利本位、政府義務本位的治理理念,一切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根本,變“為民做主”為“讓民做主”最終走向“由民自主”,依法維護公民的社會福利權,依法保障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公平正義。社會治理也是社會資源的調整和配置過程,必然面臨各種利益集團的不同利益訴求,隻有構建公平正義的社會利益分配機制和公共資源共享機制,才能有效協調各種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讓發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保障普通公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過程,構建起點公平、機會公平、結果公平的社會治理體制
包容活力。社會治理的目的絕非通過社會管控抑制人的創新性和創造力,限制人的自由選擇和發展,恰恰是要通過制度設計激發社會活力,“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7]尤其是在當前社會階層分化、社會關系復雜、利益訴求多元的條件下,社會治理既要確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堅守社會主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確保主流道德價值不受侵害,也要鼓勵社會包容,尊重訴求差異、理解多樣化和個性化需求。“特別是要保障憲法確認的個人自由,承認合法合理的個性化追求,讓公民和社會組織充滿生機活力,使社會保持動態平衡穩定狀態”。[8]
安定有序。社會治理的宗旨是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但社會的穩定並不是完全沒有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而是能在共同遵循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將社會沖突控制在有限范圍內,社會矛盾在既有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下可以獲得較快解決。這首先需要社會具備積極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一種關心公共事務,並願意致力於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設,以營造適宜人生存與發展條件的政治理念、倫理追求和人生哲學”。[9]其次需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辦事,共同遵守社會行為規范,維護社會秩序。再次需要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降低社會交易費用,形成誠信友愛、合作治理的良好社會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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