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治中國
《決定》摘錄:
◆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格實行非法証據排除規則。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 。
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司法改革是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新舉措。這些改革舉措,對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健全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權都具有重要意義。
——習近平: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時期決定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部署。如果說,1978年以來每一次三中全會都是一座改革的歷史航標,那麼,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其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必將在中國歷史上產生更為根本和更加長遠的影響。這不僅在於它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學指南和行動綱領,更在於這是第一份無論在內容還是形式上都具備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綱領。可以設想,未來之改革必定滋養於法治,未來之中國必定享譽於法治的成就,未來之人民必定受益於法治中國建設的紅利。
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問題,意義非凡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單列,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問題之一進行論述,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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