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我國的中心議題是改革、發展和穩定,改革是必由之路,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其他問題往往都處於邊緣位置,這是我國所處的特殊的歷史階段所決定的。因此,盡管我國從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就決定走法治道路,盡管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盡管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寫進憲法,盡管中央近年來始終強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發展穩定面前,法治很難被置於至上位置﹔在改革發展穩定的壓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難處於強勢地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被定格為保障與被保障的關系,人們習慣於講“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為改革發展穩定保駕護航”。其潛台詞在於,當關系到改革、發展與穩定的事情與法治發生沖突的時候,法治得服從被保障的事業。
把法治視為絆腳石,這是在改革發展穩定與法治之間發生的一場並不美麗的誤會。筆者曾提出,如果說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那麼依法辦事就應當是第一要求。就法治與改革的關系,筆者還提出,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時代主題,那麼法治就應當是當代中國最大的改革。
全會《決定》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問題之一進行論述,意味著法治是改革內在的內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處於時代主題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邊緣﹔法治是開展各項工作的軌道,而不是可以隨意突破的條條框框。因此,可以這樣說,全會《決定》從根本上樹立起法治的極大權威,也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傳統認識。
對“法治中國”應作出符合時代要求的嶄新詮釋
十八大后,習近平總書記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國”的命題,全會《決定》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認為,法治中國不過是依法治國的另一種說法。筆者以為,法治中國具有比依法治國更加豐富的內涵:“法治中國”是人類法治文明的“繼承版”,是法治國家建設的“中國版”,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升級版”。從依法治國到法治中國,是中國法治建設的一次極為重要的升級,是中國共產黨探索治國理政規律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成果,是中國政治文明進一步提升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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