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
在改革初期,我們更多的是用具有短平快特點的紅頭文件推進改革。然而這種方式日益顯現出弊端和不足:一是缺乏前瞻性,頂層設計不夠﹔二是缺乏系統性,改革方略的整體化配套不夠﹔三是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往往朝令夕改,使人無所措其手足﹔四是缺少權威性,往往採取先易后難的策略,而一旦遇到難題,常常會因“硬度”不夠無疾而終。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可供騰挪的空間越來越小,允許試錯的限度越來越小,不能再推延的問題越來越多,需要處理的矛盾越來越尖銳。於此背景之下,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體學習時提出:“改革開放是前無古人的嶄新事業,必須堅持正確的方法論。”這個方法是什麼?對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給出的回答是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換句話說,在當前的形勢下,深化改革必須依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有人認為,改革就是變法,法治則要求守法,二者明顯是對立的,如何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實際上,與自然界、社會和思想領域中遵循對立統一規律的任何其他事物一樣,改革與法治之間既有對立的一面,也有統一的一面。如果說改革必然要試錯,那麼法治的作用就在於糾錯以防止出現一種全局性、長期性的失誤﹔如果說改革就要付出代價,那麼法治的作用就在於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規避不必要的代價﹔如果說改革就必然有風險,那麼法治就是規避風險、把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的不二法門。
以法治化的方式貫徹落實《決定》,當務之急在於:第一,要盡快使《決定》內容法律化。改革措施中有很多新突破,與現有法律規定不一致。凡涉及國家制度層面的,建議以執政黨的名義提出、經最高權力機關作出決定,把執政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解決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第二,要高度重視制度群的構建。從制度學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撐才能落地生根,否則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難以鞏固。第三,要高度重視“反向制度預設”。要考慮新制度可能帶來的弊端,並針對可能帶來的弊端和新問題建立相關制度,這樣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燒餅”,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現的負能量和負效應,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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