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金權
第六,規范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為保証領導干部有效履行職責,需要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對此,中央有一系列規定。現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突破了中央的相關規定,超標准提供工作生活保障。為糾正這類現象,中央和中央紀委先后制定了領導干部從政行為若干個“不准”,但違規現象仍然屢禁不止。比如,有的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交流或提拔任職后,原有住房和辦公用房不退或不及時退還﹔有的違反職級規定配備秘書﹔有的違規配備公車,公車私用﹔有的超標准進行公務接待,等等。《決定》指出:“規范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准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違規配備公車,不准違規配備秘書,不准超規格警衛,不准超標准進行公務接待,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准享受待遇等問題。探索實行官邸制。”上述規定大多屬於重申,其中實行官邸制是這次全會作出的新規定。這裡所說的官邸制,是指各級黨政領導班子的成員,在職期間的生活用房屬於臨時性的,離開現在的領導崗位后必須退出,由組織另行安排相應住房。
第七,健全反對特權相關制度。黨的性質、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各級領導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不能有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不能以私利損害公共利益。這方面,中央也有明確規定。現實生活中,一些領導干部不嚴格執行中央相關規定,為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打招呼或暗示提供方便﹔有的將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當“裸官”﹔有的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等等。這些問題,說到底是一種公私利益沖突行為或存在公私利益沖突的危險,也屬於一種特權現象,必須堅決反對。《決定》指出:“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干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要按照《決定》要求,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並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從體制機制上防止利益沖突、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
需要指出的是,風氣好不好,主要看領導。“上有所率,下有所進﹔上有所行,下有所仿。”黨員領導干部是黨的事業的組織者、推動者,又是黨性黨風的示范者、引領者,一言一行都是導向,都是影響社會的風向標。如果領導干部作風出了問題,就會像滾雪球一樣,在社會上擴散蔓延,產生“蝴蝶效應”。領導干部自身做好了,行得端、走得正,才會有“向我看齊”的底氣,普通黨員干部的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再頑固的歪風和積弊也能扭轉。因此,改進黨的作風,一定要從領導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抓起,堅持高標准、嚴要求,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決定》關於圍繞解決“四風”問題、密切聯系群眾建立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主要是針對領導干部作出的。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於律己,作表率、作榜樣,在踐行黨性黨風要求上帶頭,在貫徹中央八項規定上帶頭,在服務群眾、聯系群眾上帶頭,在拒腐防變、保持廉潔上帶頭。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制度僅僅針對領導干部,廣大黨員和干部也都要按照這些制度嚴格約束自己,為解決“四風”問題、密切聯系群眾履行自己應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