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就是堅持人民的權威、執政黨的權威、國家的權威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權威。法制建設領域的主要矛盾,如今集中在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上
記者:公報中,有一段專門談及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容:“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能否對這段話,做一個比較細致的分析?
李林:這是在“法治中國”建設上,全會提出的具體部署。最后五個小句,每句分別代表了一個方面的工作。我可以逐句做個解讀。
先說“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這句話有幾層含義。第一個層面,我們的憲法和法律是黨的改革開放方針路線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體現,是建設的勝利成果的規范化、法律化形式,因此我們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就是堅持人民的權威、執政黨的權威、國家的權威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權威。
那麼,憲法法律的權威怎樣來維護?這實際上就是這句話的第二層意思——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問題。
這次的公報,用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作為任務開頭,而不再提法律體系建設的問題,是務實而有針對性的。因為到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成,那麼法制建設領域的主要矛盾,我認為就轉而集中到了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上。這強化了現階段解決法制建設當中主要矛盾的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很有針對性。
記者:后續的詳細方案中,解決如何實施憲法法律是不是就成了重點?
李林:這是我要說的第三個層面問題。實際上,對於如何實施,我覺得十八大報告已經提出了,就是新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和老的十六字方針有非常大的區別,老的提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這次三中全會強調法律權威,就是要從“有法可依”向“科學立法”的轉變,前者解決的是法律“有和無”的問題,后者解決的是法律“好和壞”的問題,這是一個更高的要求。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不是憑空而來的,良法善治才有權威。
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也都隱含在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裡面。
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法制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我們的法律法規80%以上是由國家行政機關來執行的,我們的國家公職人員當中,80%以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
記者:第二句話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整段話裡面,還有一句話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在句式上和這句相仿。這二者應該是什麼關系?
李林:我認為應該連起來看,即“必須深化司法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這其實回應了我剛才說的,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實際上是要解決憲法法律的實施問題。實施問題,從實在的改革來看,就是兩個深化,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這又和十六字方針對應上,怎麼“嚴格執法”,就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怎麼“公正司法”,就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記者:在輿論話語體系中,司法體制改革是一個更大、更綜合性的話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則更像某一方面的具體的改革。
李林:它其實也是法制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我們的法律法規80%以上是由國家行政機關來執行的,我們的國家公職人員當中,80%以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也就是說,如果這兩個80%都能夠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我們法治中國建設80%以上的內容就落實了。
過去它的確被提及更少。原來我們說的“執法必嚴”,和現在說的“嚴格執法”,雖然是同一個詞,但“執法”的概念范疇不同。過去,執法更多意義是指司法,新的十六字方針把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切割開來了,它對嚴格執法的指向更加明確,要求更加具體,責任擔當也就更加實在了。
記者: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公報中被單獨列出,體現了它的重要性。那麼針對它的改革,主要會指向哪些方面?
李林:這就要分析行政執法體制之前存在哪些問題。我認為,主要集中於三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最表層的行政執法問題。現在老百姓對行政執法意見非常大,選擇性執法、釣魚執法、運動式執法等亂作為、不作為現象比較多。所以三中全會公報,是抓住執法領域改革的牛鼻子了。
第二個方面,更深層次來看,我認為在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次三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當中的決定性作用,過去是基礎性作用,這次是決定性作用,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觀念和政策的改革措施。那麼政府要從市場退出來,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減少審批、下放審批。過去管得太多,所以行政權力腐敗、干預過多,導致了我們整個經濟發展缺乏活力、社會運轉缺乏動力、企業活動缺乏自治空間。因此,法治經濟的改革,從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引申出來,就是要進一步放開審批。
第三個方面,根本上的,我認為是要真正梳理和解決法治政府建設當中,法治政府建設過快,行政體制改革滯后的矛盾。當你的行政體制改革,比如職能轉變、精簡機構、角色定位上沒有落實,在政府管得太多、政企不分等問題基礎上,你的法治政府建設越好,行政立法越加強,那就會把不合理的、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體制固化。所以這次提出來,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行政執法的表層意義上,應該深入進去,深入到市場經濟、法治經濟的邏輯上去認識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根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