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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會前瞻:新土改亟待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中國社科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 倪鵬飛

2013年10月23日15:26   來源:中國証券報

原標題:新土改亟待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深化中國土地制度改革,不僅是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同時對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實現中國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針對目前土地改革遇到的風險和阻力,應選擇科學的路徑和策略,制定合適的“時間表”,選擇正確的“路線圖”。

土地制度四方面亟待改革

中國的土地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亟待改革的問題。

第一,城鄉土地制度的二元分割。城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同,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兩者使用、交換和處置權利不同﹔收益分配和交換價格不同,城鄉土地單向流動﹔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經強制性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國有土地不能轉為集體土地。

第二,基本制度的缺失與模糊。其一,所有權虛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模糊,事實被政府部門肢解以及集體組織代理人佔有﹔城鎮國有土地事實被地方政府的多部門實際佔有。其二,處置權缺乏。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轉讓和抵押﹔城市國有使用權土地可以出讓、轉讓和抵押。其三,發展權受限。一方面,農村土地不能用於非農建設,另一方面,城鄉土地用途規劃沒有被認真執行。其四,收益權不公。由於缺乏清晰的制度約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合理收益無法保障。集體土地在轉為國有土地並進行開發的過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在地方政府、開發企業、集體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不公,農民合理收益難以保障。

第三,運行機制的計劃壟斷。其一,土地市場不完善。土地所有權市場沒有形成。除農村集體土地通過行政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外,農村集體土地和城鎮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交易。農村土地無市場。不僅所有權不能交換,使用權也不能自由交換。城鎮土地使用權交換存在嚴重的地方政府“買方壟斷”。其二,價格機制不健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仍然無償使用,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實行政府行政“定價”。由於存在供給壟斷,城鎮國有土地商住用地價格畸高,工業用地價格畸低。其三,市場交換機制沒有建立。區域之間、行業之間、不同市場主體的土地供需,採用計劃配置,行政審批的制度指標層層分解,地區間不允許調劑。其四,財稅調節機制沒有確立。土地稅費制度不完善,沒有征收土地閑置稅,土地使用稅極低。

第四,管理體制的關系不順。行政監管、市場經營、產權管理三位一體地集中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方面,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規范,政府既是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者,又是土地的經營者,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進行土地經營﹔另一方面,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不夠嚴格,所有者與監管者不清晰。土地行政部門同時行使監管與所有權主體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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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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