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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志:試析薄熙來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

趙秉志

2013年09月26日08:22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試析薄熙來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

四、關於刑罰裁量

本案在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犯罪構成規范認定被告人薄熙來的行為構成三種犯罪的基礎上,對被告人的刑罰裁量應貫徹我國刑法的兩項基本原則:一是刑法典第4條規定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則,即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根據此原則,對身為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薄熙來構成的三種犯罪依法懲處,正是對平等適用刑法、摒棄法外特權的原則與理念的貫徹。二是刑法典第5條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即所判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被告人薄熙來所犯的三種罪行各有其犯罪情況,刑罰裁量應在衡量其犯罪危害之基礎上,再考量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並根據這些情況所決定的刑事責任程度,進而裁量適用恰當的刑種刑度。此外,由於薄熙來構成三種犯罪,決定執行的刑罰還要遵循刑法規定的數罪並罰的規則。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薄熙來所犯罪行的刑罰裁量,充分貫徹和體現了上述刑法原則和規則。

首先,關於受賄罪的量刑。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財,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為人民幣2044萬余元。對薄熙來構成的受賄罪應當怎樣量刑?根據刑法典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3條關於貪污罪處刑的規定處罰。結合刑法典第386條和第383條的規定可知,犯受賄罪,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薄熙來受賄數額為2044萬余元,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薄熙來無期徒刑這一刑罰裁量是否妥當,是重是輕?下面予以簡析:

一方面,對薄熙來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是否判輕了?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其所犯受賄罪為“情節特別嚴重”,若作此認定依法就必須判處死刑(包括死緩)。對於貪污罪、受賄罪的“情節特別嚴重”,尚未有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界定,一般認為可以包括:數額特別巨大,遠遠超出10萬元﹔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犯罪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如貪污數額巨大的救災、救濟、優撫、扶貧等特定款物,因受賄為行賄人謀利益而造成國家、社會重大損失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達2044萬余元,當屬數額特別巨大,由此而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也似無不可﹔但受賄罪的處罰規定特別強調要結合受賄數額及情節考慮,不能單純以受賄所得數額多少決定刑罰的輕重,而本案的受賄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其他情節尚屬一般,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似為過分強調了數額而未注意其他情節﹔更為重要的是我國近年來正進行死刑改革,尤其強調對非暴力犯罪要嚴格限制、努力減少死刑的適用。綜合考慮上述情況,一審法院沒有認定薄熙來所犯受賄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這樣也就避免了適用死刑(包括死緩),這一掌握應該說是妥當的、理性的。

其次,關於貪污罪的量刑。一審法院認定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依據刑法典第383條第1款關於貪污罪處罰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審法院按貪污罪判處薄熙來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這一量刑是否妥當?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其貪污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因而排除了死刑(包括死緩)的適用﹔一審判決在其犯罪數額所對應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沒有選擇無期徒刑,而是選擇了15年有期徒刑。應該說,一審判決對薄熙來所犯貪污500萬元罪行的量刑,也是合法合理、顯然不重的。

再次,關於濫用職權罪的量刑。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據刑法典第397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薄熙來所犯濫用職權罪的危害程度及其對應的法定刑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從嚴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這也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關於數罪並罰。由於被告人薄熙來所犯之罪均被依法判處刑罰,因而應當依法適用數罪並罰的規則。被告人薄熙來所犯三罪判處的主刑分別為無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和相關理論與實踐,判決宣告的數罪之主刑中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並存的,採用吸收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即應決定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低於無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亦不再執行。因此,一審判決決定對薄熙來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綜上所述,薄熙來案件的一審審理在嚴格遵循刑事訴訟程序和彰顯程序正當的基礎上,又作出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於法有據、於情有理的一審判決,從而實現了案件審判的實體正義,使本案審判成為貫徹現代刑事法治精神、兼具程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范。認真總結和深入研究本案的審判經驗並予以弘揚,對於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當頗有助益。

(作者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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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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