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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志:試析薄熙來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

趙秉志

2013年09月26日08:22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試析薄熙來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

三、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認定

濫用職權罪是一種故意越權而構成的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的、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本案一審判決所認定,2012年1月28日至2月期間,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后,以及王立軍叛逃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前后,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1)1月28日晚,時任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事告訴薄熙來﹔1月29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時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吳文康(時任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並對王立軍打罵﹔1月29日晚,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薄熙來安排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公安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通過上述行為,阻止公安機關對其妻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件的調查。(2)1月29日至2月2日期間,在未按規定報公安部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提議和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3)2月7日凌晨,薄熙來在其住處縱容薄谷開來參與了對王立軍叛逃應對措施的研究,並同意薄谷開來的提議,批准對外發布了王立軍因精神和身體問題正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4)2月15日,薄熙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舉報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警官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取消了時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的候選人的提名。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濫用職權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即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不能依法及時進行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而其行為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針對濫用職權罪的指控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認為薄熙來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一審判決結合在案証據証實的上述案件事實給予了充分有力的回應,認為薄熙來構成濫用職權罪是無疑的。筆者充分認可一審判決對此罪的認定和對辯解、辯護意見的回應,認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來衡量,薄熙來的行為完全構成了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我國刑法中濫用職權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其內容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系濫用職權,會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態。被告人薄熙來的所作所為充分証明他完全具備了濫用職權罪的故意心態。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有兩項內容: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完全超越了其正當職權而是不折不扣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對此要件,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通過並於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第1條中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應作為濫用職權罪案立案追訴的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通過、公布並於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1款也有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認定為濫用職權罪法條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規定,其第1條第2款更進一步把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規定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之加重構成。對照被告人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之后果,致使一起性質和后果極為嚴重的高官親屬故意殺害外國人的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辦案人員受到非法調查乃至立案偵查﹔地方大員無視中央規定任意任免要職﹔身居要職的王立軍叛逃到外國領事館而使全世界驚愕﹔身為殺人嫌犯且無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薄谷開來竟然被薄熙來允許參與對王立軍叛逃事件的應對處理及利用公權力對自己的罪行予以掩蓋。如此鬧劇,竟然在作為黨和國家領導人暨重慶市一把手的薄熙來的支持和導演下進行,這哪裡還有一點點黨紀國法的影子?這難道還稱不上是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嗎?因此,被告人薄熙來的行為完全構成濫用職權罪,而且因“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而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之犯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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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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