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再分配調節不力加劇了居民收入差距
發達國家經驗証明,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通過中低收入者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對高收入者征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因市場競爭而造成的收入差距。我國再分配調節不力,主要表現在對低收入者保障不夠和對高收入的調節不力:
社會保障拉大收入差距。李實、羅楚亮(2009) 研究指出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收入使得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從3.1~3.3倍上升到4.5倍,基尼系數上升10%。朱玲(2010)指出由於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以及各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發展程度不同,使得我國城鄉居民、各行業就業人員、公共部門服務人員與事業單位就業人員所享受的社會保障不同,導致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具有“板塊分割”的特點。碎片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弱化了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反而進一步加劇居民收入差距。
國內學者對我國稅收調節作用的實証分析表明我國稅收體系在收入調節方面的功能弱化,其原因歸納為:首先,稅收體系不合理,流轉稅比重過高,所得稅比重過小加劇了收入差距擴大。這是因為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比較低,個人所得稅免征或者應繳的比例比較小,但低收入者消費支出比較大,主要用於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因而實際承擔的流轉稅較高。其次,從2011年我國各地區城鎮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來源來看,工資性收入在總收入中所佔比重最低59%,最高為74%,這表明現階段工資性收入依然是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個人所得稅調節的對象以工薪階層為主。但對高收入者而言工資性收入僅佔其總收入很小比重,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及不動產投資、遺產等多渠道獲得收入,因而個人所得稅調節在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再次,我國現行稅制注重對貨幣收入的調節,忽視財富調節,沒有考慮高收入者很大一部分財產來自贈與、遺產繼承的情況,加劇了貧富分化的代際傳遞。因貪污、腐敗等非正常渠道獲得的灰色收入處於稅收監管失控狀態,進一步加劇了收入差距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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