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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宏觀“制度救市”:股市改革“因勢利導”
主編 鄒東濤
2013年08月13日14:2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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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涉及股票的案件的執法不到位,在判決執行上軟弱無力,案件執行率低,這仍然是源於股票上市與交易的立法不完善,保護與懲戒的力度不夠。再就是涉及股票的訴訟案件,收費過多過高,審理期限長,受償率過低,加上一些國有上市公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到地方利益,各種行政上的干擾也不少,增大了投資人利用法律來保障自身利益的成本,投資人往往是雖然獲得了法律判決的支持,卻拿不到法律規定的相應的經濟補償。

經濟活動主體是否選擇違約主要取決於違約成本和違約收益。當違約行為的預期收益超過違約行為的成本時,就會選擇違約。在我國,合法投資者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違規操作者沒有受到嚴厲制裁,違規和失信成本遠低於收益,這在客觀上會大量誘發人們敗德行為和助長欺詐風氣。

信息共享與協調機制的缺乏造成法制監管不力。我國還沒有獨立的股市監督管理法律規范,股市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一般都散見在各種具體規定、條例和辦法中。我國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但是對於股市信息如實披露的實施,我國法律還未發揮真正強力而有效的制約調節功能。隻有完善股市監督管理法律,建立有效的違規約束和懲罰機制,才能有效遏制違規現象的發生發展。

同時,地方保護主義導致違規行為難以制止、處罰力度減低。因地方和部門為了保護自己的短期利益,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監管機制是條塊分割,不但致使企業生產經營監管總體上重復建設,但各部分投入不夠,而且導致各監管地區缺乏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使企業違規行為不能得到相應制裁,降低了處罰效果。各地的監管部門施行雙重標准,在打擊外來企業違規行為的同時放鬆對本地企業的監管,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不僅默認違規行為,而且鼓勵甚至參與企業價值高估和違規的行動,並對信息披露機構施壓,保護了企業的違規行為,市場監管執法往往會遭遇重重阻力而顯得很無力。

企業違規行為在市場中出現時,盡管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在企業監管領域已做過許多實際工作,也取得了成效,但由於各職能部門在企業監管上缺乏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監管效率低下,還無法根本上杜絕企業的違規狀況,有待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健全。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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