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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宏觀“制度救市”:股市改革“因勢利導”
主編 鄒東濤
2013年08月13日14:2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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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有上市公司作為財產的代理人從事交易活動,必然與國家進行投資時的初衷不完全一樣,國有上市公司對於融資是態度是能高溢價發行就高溢發行,能不現金分紅就不現金分紅,沒有規范治理的積極性,即使政府給予規范治理的企業以獎勵,但受托人又不明確。國有企業缺乏對規范治理的監督。

同時,國有上市公司與國有上市公司相互持股,本質上是國家自己與自己進行交易,對於一家上市公司欠另一家上市公司的紅利,就是國家對自己的所欠的紅利,因而不會強迫自己分自己的紅利。

國有上市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在政府的保護或干預下進入市場從事交易行為。缺少獨立財產權的國有上市公司憑借國家的行政權力,從事融資或交易活動,結果必然會形成難以接受監督制約的制度性價值高估。

產權模糊的問題主要存在於國有上市公司之中。而對於民營上市公司來講,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產權缺乏有力保護。民營企業在其成長過程中,常常受到社會其他企業的排擠,在歷史上民營企業還一度成為被壓榨的對象。

由於民營上市公司的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產權的各項權能不能全部實現,民營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賺的錢有時被地方政府通過攤派等各種途徑瓜分,或者民營上市公司管理層沒有將贏利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再擴大,而是用於一些非生產性的消費上,民營上市公司往往表現出過分追求短期利益的趨向。

然而,股市存在與發展的基礎是人們對長期利益的關心。人們隻有考慮自己的長期未來收益,才會把自己當前的行為與未來的收益聯系起來,提高目前企業的價值。鼓勵民間資本參加國有企業的改制,彌補兩者融資方面的短處。

四、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違規和失信成本過低導致法律對股市投資者的保障不力。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體現在人們在交易活動中普遍遵守行為准則和具有法治意識。股票交易的最基本內容是基於對於股票上市與交易法律制度的信任,違規和失信行為是背離了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規范的行為。

我國對股票上市與交易的立法還不夠完善,對投資者的保護與對違規失信者的懲戒,其法律措施沒有系統化,其規定只是散見於股票上市規則、股票交易規則等各個具體政策規定中,我國至今仍沒有一部完整、系統、規范的股票上市與交易的法律,同時,在現行法規中,雖有個別法規涉及商業欺詐、缺德經營的規定,但懲治力度不夠,對投資人的保護不足,法律對不違規講誠信更多地是一種提倡的態度,而強制性不夠。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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