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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彰:把管好該管的事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重點 
2013年07月22日08:50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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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打好政府職能轉變這場攻堅戰

轉變政府職能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職能轉移,解決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二是職能下放,解決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關系問題﹔三是職能整合,解決部門之間職責交叉、關系不順的問題﹔四是職能加強,解決政府該管的事沒有管住管好的問題。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拉開了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的大幕。這一輪改革把政府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新一屆政府也把它作為任期內的一項中心任務。要把《方案》提出的改革措施落實到位,今后的任務會更加復雜艱巨。

政府職能轉變是一場攻堅戰

行政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包括政府職能轉變、組織結構優化、運行機制完善、管理方式創新、人員編制調整等多方面內容。其中,政府職能轉變是根本。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經過多年持續改革,我國政府職能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在政府職能定位、配置合理規范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存在不少障礙。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例如對於政府職能的定位把握不准﹔對於轉變政府職能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缺乏足夠認識﹔還有一些人隻從部門和個人角度看問題,缺乏大局意識,對政府職能轉變持消極態度。

二是管理方式和能力不適應。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和人員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工作作風也相應改變。就拿由重審批向重監管轉變來說,審批是一次性的源頭管理,而監管則是長期性的過程管理。審批,是由當事人向管理者報送材料,管理者審核材料、作出決定﹔而監管,需要管理者對相關活動進行持續監測,甚至需要親臨市場、社區等相關場所。審批意味著權力,而監管更多地意味著責任。對於慣於審批的政府部門和人員來說,如何實施有效監管,知之甚少。

三是有關體制和制度不配套。如取消職能必然要求精簡機構和人員,加強職能需要增設機構、擴充人員、增加投入,職能下放則需要對現行財政收支制度進行調整﹔向市場和社會放權需要相應的制度來培育和規范相關市場和社會主體,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環境。然而,體制變革和制度建設常常涉及利益格局的調整、涉及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因而需要一個過程。

以上三個方面,都會妨礙政府職能轉變的推進,需要對症下藥地採取措施。

(責編:萬鵬、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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