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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
財政部科研所 楊良初
2013年06月20日16:3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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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問題

由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指定實行縣級統籌,縣級政府如何加強新農保資金管理成為試點地區必須解決的問題。既要考慮新農保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當地財政的承受能力。基金管理是否健全,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新農保制度改革能否達到預期目的。因此,新農保基金管理與保值增值是構建新農保制度關鍵一環。

首先,加強新農保基金管理平台建設。新農保制度運行需要一定的機構、人員、經費、房屋、制度等硬件和軟件配套。一是建立健全社保經辦機構。要在人保局內設置新農保管理機構,整合現有社保管理力量,將新農保管理納入城鄉社會保障管理體系。與城鎮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一起,明確各自職能,既有分工,又有協調。特別要把鄉、村兩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建設好,在鄉鎮設立社保所專司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障資金收繳和發放工作,在村級設立專職社保管理員(也可由村會計兼職),既要向農民宣傳政府各項涉農社保政策,又要承擔涉農社保的基礎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正當社保利益。二是制定新農保經辦服務人員配備標准,加強涉農社保管理隊伍建設。可以按農民參保人數的一定比例配備經辦機構服務人員,健全經辦服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加強經辦機構人員有關新農保基金收繳、發放、收支核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業務培訓,提高服務質量。三是保障新農保服務的經費和辦公條件。按照經辦機構人員編制核定人員經費與公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鄉財縣管”的地方則由縣級財政核撥經費。同時,在辦公用房和設備上要與擔負的管理任務相符,確保新農保管理工作任務的完成。要完善經辦規程,優化服務流程,簡化經辦手續,規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效能,統一管理手段,建立內控機制,提供優質服務。四是加強新農保財務會計制度建設。按照新農保經辦和管理需要,設置收支和基金積累相關的會計科目、收支憑証、總賬明細賬、收支報表、匯總表,並制度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新農保基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為新農保基金宏觀管理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定期組織新農保財務檢查,加強對新農保資金監管。五是逐步提高新農保統籌層次。由於縣級財政困難和不同縣之間財政供給能力差別較大,直接影響新農保工作開展,上升到省級統籌有利於解決縣級財政負擔不平衡問題,也有利於提高新農保基金的調劑能力,調動省市縣各級政府管理新農保的積極性。

其次,加強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為新農保經辦管理提供重要技術支撐。新農保管理需要大量基礎數據作為支撐,需要建立針對性與操作性較強的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一是中央和省兩級人保部門要結合“金保工程”和新農保管理要求,抓緊開發新農保管理軟件,統一全國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盡管新農保實行縣級統籌,但政策制定、數據統計、基金監管都屬於國家人保部和省級人保部門的職權,而這一切需借助統一指標、統一表格、統一網絡實現,需要建立統一的管理軟件系統,加強對新農保制度執行和實施的統一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新農保基礎數據庫。為加強對新農保管理對象包括收繳對象和發放對象等基礎數據的管理,需要以試點縣為重點,建立分省、市、縣、鄉、村不同層級和不同年齡組及農民個人的基礎數據庫。與公安、計生、民政、統計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參考各部門的數據,做好新農保基金收繳、發放等環節的審核工作,防止漏繳、少繳及虛報冒領等情況發生。三是充分利用好數據信息系統,為完善新農保制度和加強基金管理提供真實可靠依據。定期有針對性的對新農保數據進行分析和研究,發現新農保制度推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政策建議,為管理決策部門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提供參考,發揮數據信息系統的作用。

再次,建立新農保社會化收繳、發放體系。新農保改革澤及廣大農民,要方便農民繳納和領取養老金,必須建立社會化收繳、發放體系。一是明確擔負新農保基金社會化收繳、發放金融服務機構的條件、資質,規范社會化收繳與發放機構的業務范圍和職責及違規處罰措施。二是鼓勵和支持營業網點發達、方便農民繳納與領取養老金的郵政所、農村信用合作社、地方股份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擔負起農村養老金的收繳、發放工作。比如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或者給予財政貼息支持。三是加強社會化收繳、發放機構與新農保經辦機構信息溝通與銜接。經辦機構要將應收繳和發放對象、金額等信息及時傳給擔負收繳、發放任務的機構,社會化收繳與發放機構要及時將收繳的資金轉入經辦機構的新農保賬戶,或將發放的情況及時反饋給經辦機構,以便及時採取措施保証基金收繳與發放到位。

第四,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關系到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和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性。一是盡快出台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指導意見或條例。明確基金投資管理的原則、運營機制、投資管理決策、投資運營渠道、投資監管的辦法和責任,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劃分中央、省、縣三級政府在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中的責任。縣級政府主要擔負新農保基金收繳與發放職責﹔省級政府承擔新農保基金投資受托人職責,建立省級新農保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基金的投資運營,並集中統一管理全省新農保基金﹔中央政府承擔新農保基金的投資管理決策職能。三是開辟新的投資渠道,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規定,基金投資限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兩條渠道。新農保基金應在此基礎上,探索一些新的投資渠道。建議發行特別國債,按不同期限設立優於一般國債利率的中長期國債品種,用於吸收新農保基金。銀行存款可以探索招標制委托存款,利率要高於同期存款利率。可以探索經省級政府和人保部批准,將新農保結余資金用於地方具有穩定回報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比如高速公路、鐵路、水利、電力、城市供水和供電等基礎設施。但是要明確投資回收期限和回收渠道。應允許探索投資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風險較少的股票,以提高基金投資回報率,注意防范投資風險。四是加強投資監管。建立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融為一體的監管機制,納入中央和省級人大社會保障資金監管委員會的監管范圍,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並通過網絡、媒體向全社會公布新農保基金的收支與投資運營情況,主動接受公眾和社會的監督﹔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履行職責,定期對新農保基金收支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新農保基金的安全。(2010)

參考文獻:

1、楊良初、張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與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研究 》《社保財務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4期

2、鄧大鬆、薛惠元:《新農保制度推行中的難點分析》《社保財務理論與實踐》2010年第3期

3、盧海元:《養老保險制度中國化的新進展、新成效、新問題、新取向》《社保財務理論與實踐》2010年第3期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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