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民工參保與養老關系接續轉移問題
據統計,2009年全國有2.3億農民工,佔到全國16-59歲農村人口48.06%。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考慮農民工問題。農民工是參加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生力軍,他們不僅具備參加養老保險的經濟基礎,而且也是目前農村家庭養老和在鄉務農家庭的重要經濟來源。但是,學術界就農民工如何參加養老保險存在較大爭論,有的認為農民工應回鄉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有的認為農民工已在城鎮就業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農民工具有流動性大、素質參差不齊、待遇較低等特點,隨著農民工數量的增長,農民工內部也在發生代際轉換,新生代農民工逐漸成為主體。據調查,目前我國農民工平均年齡29.1歲,30歲以內的佔61.1%。隨著第一代農民工返鄉養老時,面對的是農村家庭養老功能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殘酷現實。而新生代農民工在城鎮不能享受到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保障和其他社會公共服務。但是,與第一代農民工不同的是新生代農民工在身份認同、維權意識、保障需求、社會公平等方面發生了質的轉變,他們對農業生產已經陌生,對城市充滿向往,希望在城市安家就業,隻要戶籍政策放開,他們會要求成為城市居民﹔他們的文化素質高於第一代農民工,跟隨父輩生活在城鎮,社會閱歷較豐富,具有較強的維權意識,知道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而且因為他們面臨自己不能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肩負贍養農村老人的重任,因而具有強烈的維護自身社會保障權益的意識。因此,客觀上亟待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但是農民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區別對待。
如何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我認為有兩種思路可以選擇:一種選擇是第一代農民工回鄉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生代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一代農民工具有戀鄉情結,葉落歸根思想較重,回鄉參加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解決自己老有所養的問題,還能減輕子女的養老負擔。可以根據他們的年齡結構分別納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即已達60歲的每月從當地財政領取最低養老金55元﹔未滿60歲的按100-500元其中一檔繳納養老保險費,與地方財政補貼的30元一起,計入個人賬戶,到60歲以后按規定領取養老金。新生代農民工則在就業城鎮參加當地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別由雇佣企業繳納20%社會統籌基金,個人按工資8%繳納個人賬戶基金,繳滿15年即可享受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另一種選擇是按照農民工流動性特點長期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臨時性、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回鄉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流動性較少且較長時期在一個城市或一個省打工,如同企業的合同工,有較固定的勞動就業關系,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便於社保部門管理,同地收繳,同地發放。臨時性和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由於短期在一個地方打工,屬於臨時聘用,與企業和當地社保部門缺乏穩定的勞動關系,不便管理,因此企業可將他們的“三金”(養老、失業、醫療)計入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個人,由其回鄉參加農村養老保險。
盡管人保部去年出台了《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意見稿),我認為這一辦法雖然解決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但單獨出台一個辦法,使農民工養老保險自成體系,會加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增加管理成本,成為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三力量”。還是將農民工分流、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正在試點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好。況且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要留出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接軌的“空間”,以便時機成熟時將二者並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
農民工因流動性較大,產生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轉移問題。最近,人保部出台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我認為這一辦法也適用農民工。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按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實際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在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最后辦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証﹔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証,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我認為,為了簡化接轉手續,可以指定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存儲和發放的銀行,按照本人的身份証號碼在指定銀行開具“養老保險金存取卡”,可從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結算養老保險金結存額計入“養老保險金存取卡”,再在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個人養老保險接續關系,繼續履行相應的企業和個人繳費手續。也可規定就業10年以上,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穩定不變,其他就業不超過10的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可按規定比例將個人的養老保險基金結存額轉入原就業地,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從原就業地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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