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國務院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決定以來,不少地方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還是過去的市縣統籌,總體上看省級統籌管理實施效果和范圍還未達到預期目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就如何加快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談幾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加快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
提高基本養老金統籌層次,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省級統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提高統籌層次,是增強基金調劑能力,減少結構性資金缺口,適應勞動力市場流動性的必要措施,也是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增強基金調劑和抵御風險能力的重要舉措
1998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加快建立省級統籌制度就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統籌范圍的大小與抗風險能力的大小成正比。實際上,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可以提高兩個方面的抗風險能力:一是減少結構性資金缺口,抵御養老金支付的非系統性風險。長期以來,我國的養老保險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統籌范圍小、層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力度小,抗風險能力弱,難以保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建立省級統籌,可以在省內適度調劑,解決各市之間基金結余不平衡問題,確保全省范圍內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二是提高抵御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的能力。做實個人賬戶基金后,規范的和一定回報率的基金投資運營是確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條件。實現省級統籌,基金的規模達到一定的水平,更有利於建立省級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選擇更好的投資管理專家和投資組合,確保基金增值,抵御投資風險,保証未來養老保險基金不斷擴大的需求。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適應勞動力市場流動性的必要措施
勞動力的充分流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條件。但是,一些政策制度因素往往影響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其中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養老保險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養老保險以市、縣級統籌,各地的制度和管理難以銜接,養老保險關系難以接續,不利於勞動力的區域間流動。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利於促進勞動力在省內流動和養老保險關系省內接續,省際間接續也會變得簡單。
(三)省級統籌是實現全國統籌的必由之路
省級統籌是過渡到全國統籌的重要一環,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由之路。社會保障是國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著眼的是公平。社會化的范圍越大,越能做到公平。在全國范圍內調劑使用養老基金,這是高度的社會化分配,也是社會公平所要求的。要實現全國范圍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還有很多基礎性工作要做,其中之一就是必須先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省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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