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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若干思考
財政部科研所   楊良初   李成威
2013年06月20日13:54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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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政策建議

(一)調動省級和市縣兩方面的積極性,強化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具體責任

市縣級政府責任弱化,是一個需要各方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從利益關系上講,應建立省級政府、省級財政與地方政府、地方財政的經濟約束機制,以確保征收任務的完成。例如,每年由省政府向地方政府下達征收任務,完不成者扣減省上給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基數,這樣既可以強化地方政府在養老金籌集和確保發放上的責任,又能克服發達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做到應收盡收,以增強省政府基金的積累和調控能力,化解省級風險,減輕省級壓力。

(二)增強省級統籌調劑計劃的科學性

省級統籌與市縣統籌相比,具有在更大范圍內的調劑、共濟功能。但省級統籌調劑計劃如果嚴重脫離實際也會加大其固有的矛盾性。如果這種矛盾日益尖銳,就會使省級統籌等流於形式甚至破產。因此,增強計劃的科學性、合理性是鞏固和完善省級統籌最基礎性的工作,是維系省級統籌正常運行的必要前提。首先要加強預測分析。預測分析是制定省級統籌調劑計劃的重要依據,是提高社會保障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進社會保障計劃工作的重要途徑。隻有在深入進行調查研究,佔有大量情況的基礎上,運用現代化設備和科學方法綜合分析,才能對社會保險發展趨勢和需求情況作出正確的預測和判斷。二是要抓好基數的核實和比例的確定。基數核定的准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地方和企業的利益,關系到省級統籌的順利運營。三是養老金支付標准要按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率確定。不能人為提高,也不能人為降低,確保支付標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防止窮的地方反而出現結余,富的地方出現赤字,維護基金調劑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三)理順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首先,應該探討建立省市協調和的決策機構。形式可以多樣化,例如,可以成立一個協調全省的社會保障專門委員會,負責全省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協調工作。其次,應該建立省級社省級垂直管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黑龍江的做法我們認為值得推薦。黑龍江省在統籌過程中,成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

(四)開征社會保險稅,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

以征收社會保險稅的方式來支付養老保險金是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做法,這樣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都成為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以保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穩定。從一些地方由地稅部門征收養老保險費的實際情況看,效果十分明顯。既提高了基金收繳率,又降低了征繳成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迅速擴大,欠繳基金的現象大大減少,累欠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地稅部門征收養老保險費的成功運行,說明開征社會保險稅是切實可行的,而且有利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征管機制。(2000年)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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