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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性的生態治理政策
由於明晰產權並沒有帶來預想的政策效果,草原生態惡化已經成為突出問題時,補充性的生態治理政策自2000年起,就陸續出台了。
如前所述,“三牧”問題並沒有因明晰產權的草畜雙承包而得到解決,相反,牧區草原的退化現象更加嚴重。據中國農科院規劃所數據,20世紀90年代初,北方草原退化面積約為51%,到90年代末,這一數字上升到62%。[13]與內蒙古地區[14]的情況類似,青海三江源地區、新疆地區、寧夏地區的生態退化現象也十分嚴重。2000年以后沙塵暴肆虐京津及整個北方地區,特別是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后,生態與國家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15]因此,國家於2002年起,大規模的生態治理政策陸續出台(見表2)。來自中央的草場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設置禁牧區域和禁牧時間、減少牲畜數量(草畜平衡政策)、減少草原人口——包括推進城市化的進城(非農就業、學校的集中)和生態移民[16]。
表2 2002—2011年中國頒布有關“三牧”問題生態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頒布時間 法律法規名稱 頒布部門 主要內容
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不得超過載畜量﹔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國家提倡在農區、半農半牧區和有條件的牧區實行牲畜圈養,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地放牧的生產方式。
2002年 《國務院關於加強草原保護與建設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 建立基本草地保護制度﹔實行草畜平衡制度﹔因地制宜推行劃區輪牧、休牧、禁牧制度﹔加強圍欄和牧區水利建設﹔推行舍飼圈養方式。
2002年 《關於加快畜牧業發展的意見》 農業部 合理使用草地資源。草原牧區要推行以草定畜,劃區輪牧,科學管理,提高草地畜牧業的綜合效益。半農半牧區實行草田輪作,舍飼圈養。
200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優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2007年 《關於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 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實施天然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制度,保護天然草場,建設飼草基地,推廣舍飼半舍飼飼養技術,增強草原畜牧業的發展能力。
2011年 《關於促進牧牧區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 有步驟地推行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制度,減少天然草原超載牲畜數量,實現草畜平衡。加強草原圍欄和棚圈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穩步開展牧區水利建設、發展節水高效灌溉飼草基地,促進草原畜牧業由天然放牧向舍飼、半舍飼轉變,實現禁牧不禁養。
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農業部網站。
草原生態治理制度所依據的邏輯是:第一,環境保護必然與地方經濟發展、牧民生計相沖突,因而地方政府和牧民對於環境保護的態度應是消極的,故國家必須直接介入環境保護,並作為主動行動者﹔第二,環境保護的收益被認為是外部化的,要平衡當地人的利益,外部的受益者就應給當地人相應補償,這種補償要通過中央政府的二次分配完成。[17]
基於這種邏輯的生態治理政策,也沒有改變草原“局部變好整體惡化”的局面:首先,畜牧業布局違背了因地制宜的規律,未能避免畜牧業產業結構的趨同性的陷阱。其次,這種來自牧區之外的政策,通過自上而下的制度貫徹下來,在貫徹過程中,不僅簡單僵化的政策與當地實際情況產生沖突,而且執行者為了自身利益,使政策淪為增加相關部門收入的工具﹔最后,作為補充的生態治理政策將當地居民視作環境的破壞者,將當地的環境與當地居民割裂開來,從而導致了環境與居民利益的對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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