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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為之防,曲為之制”——宋代“祖宗之法”的實質精神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滯的一面,又有其彈性的一面
宋代的“祖宗之法”,不是由固定條款構成的成文法典,而是一組動態累積匯聚而成的綜合體:其中既包括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統治者應該循守的治事態度;既包括貫徹制衡精神的政策措施,也包括不同層次的具體章程。其原則,其實質,正如宋太宗即位詔書所說,可以概括為“事為之防,曲為之制”。或許可以說,宋代立國的基本精神,正是“防弊之政”。其設范立制的立足點,在於防止前車之鑒的復現。《楊文公談苑》中有這樣的記載:
太宗嘗謂侍臣曰:“國若無內患,必有外憂;若無外憂,必有內患。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為之防。惟奸邪無狀,若為內患,深可懼焉。帝王合當用心於此。”
顯然,當時內政施設的核心,在於“防弊”;君主所警惕的“內患”,首先是指有可能發生在臣僚中的“奸邪無狀”。而這一后世統治者“謹當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體現的預設防范、周密制約精神,就是宋人常說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它並不僅僅是對太祖一代統治立法原則的總結,也不僅僅是宋太宗恪謹奉行、並加之擴充的安邦之術,而且是兩宋三百年間歷代帝王尊崇不輟的治國原則。
宋代的中央集權制度,大體上是在“專務以矯失為得”(《葉適集》)的原則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政權之主要注意力集中於如何防范文武重臣的篡奪之禍;如何防止人事、財政、軍權等大權旁落;如何禁制百官間憑藉種種因緣相互朋比,以致構成為專制政權的離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潛在的割據勢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異論相攪,即各不敢為非”(《長編》卷二一三)的良苦用心,諸般施設中所貫徹的文武相制、內外相維、上下相軋原則,都分明體現出“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精神。
北宋時期,在士大夫們積極參與設計更革之下,設官分職體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顯現出來。官、職、差遣的分離,在緩解矛盾、著眼效率的同時,確立了職級與事類的分立體系,事實上保証了事權的明確與集中。中央官僚機構設施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制約:主民政的中書門下、主軍政的樞密院、主財政的三司,形成為事任分立的相互維系態勢。宋神宗元豐年間的官制改革,維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軍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其后的三省體制中,也不過是將原中書門下的職任仿唐制改為決策過程中出令與審核的分離。從根本上講,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貫徹於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務的運作方面,倚重於嚴密規范、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牽於具體法規而冀圖限制決策人、執行人的能動作用。“一切以程文為去留”的考試錄用方式,以“依資序遷”為准繩的官僚選任原則;人事管理、財務審計、鞫讞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項事務中滲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對於文牘檔案材料的重視;一系列技術性實施手段的完善,對於各環節人為因素干擾之警惕;從中央到地方訊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內外訊息交流的頻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訊息公開;士大夫們對於行政運作程序及其內容的密切關注……凡此種種,無不體現出宋代官僚政治運行體制中對於防范技術性弊端的自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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