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重要黨內法規的公開發布·八大亮點
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是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提高黨內法規制定質量、加快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修訂后的《制定條例》,由原來的6章33條增加為7章36條。縱觀整個條例,八大亮點躍然紙上:
增加了實體性規定
《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序”二字刪去,這是因為這次修訂不僅完善了黨內法規制定程序,還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實體性要求,特別是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隻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或者省區市黨委制定,這樣有利於從根本上避免或者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復制定等無序制定現象,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適用范圍
原條例對黨的中央組織和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制定黨內法規的活動作了具體規定,但對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活動,隻在附則中規定“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進行”,這導致實踐中一些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做法不夠規范。考慮到省區市黨委是黨內法規制定主體之一,《制定條例》擴展了調整范圍,把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其中。
完善了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計劃
原條例雖然規定要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但規定得比較粗。《制定條例》專章對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計劃作出規定,要求通過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這是第一次提出。”甄小英認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5年規劃非常重要,同5年一屆的黨代會相銜接,有利於落實黨代會報告中提出的有關黨的制度建設的要求,有利於加強黨內法規建設的頂層設計和整體布局,明確黨內法規制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保証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協調性和前瞻性。
強化了黨內法規起草的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環節
《制定條例》明確規定,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條例對征求意見環節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二是規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三是規定征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証會、網上征詢等形式。這樣修訂有利於提升黨內法規制定的科學性、民主性,提高黨內法規制定質量。
完善了黨內法規前置審核程序
原條例雖然對黨內法規前置審核也作了規定,明確“需經中央審議批准的黨內法規草案,由中央辦公廳負責校核,並向中央提出校核報告”,但對於審核什麼、發現問題如何處理等均未作規定,操作性不強。鑒於此,《制定條例》將前置審核確定為必經程序,明確了合法性合規性等審核內容,規定了發現問題后的處理辦法和程序,這樣修訂有利於更好地把住黨內法規的質量關,防止黨內法規草案“帶病”上會。
明確了黨內法規公開發布制度
原條例規定“有的黨內法規公開發布”,導致事實上不公開發布的多、公開發布的少,不利於黨組織和黨員的執行和遵守。《制定條例》將其修改為“黨內法規經批准后一般應當公開發布”,要求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事項的以外,黨內法規一般都應當公開發布,涉密的黨內法規,在具備公開條件時也應當及時履行解密手續后予以公開。
明確了黨內法規的效力等級
為正確適應黨內法規,有效解決黨內法規的規范沖突問題,《制定條例》對黨內法規效力等級作出明確規定:一是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二是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三是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全面確立了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制度
《制定條例》專章對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作出規定。一是細化了備案制度,規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另行規定。這樣規定有利於加強黨內法規的監督,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二是增寫了清理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廢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處理。三是確立了實施后評估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這樣規定有利於督促黨內法規實施,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推動黨內法規的及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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