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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結構分析方法推進我國結構性改革
改革的過程實質上是伴隨社會結構調整而進行的利益格局重新調整的過程。體制是由結構決定的,許多問題是由結構產生的,是結構性問題。結構性問題不解決,體制問題也解決不了。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就注重體制改革,而當前我們的改革也主要是在體制層面進行的。但社會中許多問題通過體制改革並未能得到解決。其根本原因之一,在於我們未能認識到“社會結構”這一更為根本的問題,也未能在實踐層面自覺主動地推進社會結構改革。結構及其運作方式是產生中國許多問題的一個“根”,中國的總問題說到底是結構性問題。
為此,應根據我國社會結構變化的新趨勢,遵循中央有關精神,把體制改革深入到結構改革上來。結構改革有幾層涵義:第一,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改造傳統的社會層級結構及其權力運作方式,從市場經濟、社會組織、服務型政府三方同步協調推進改革,而不是單方面的改革﹔第二,任何一方改革都會牽一發動全身,因而必須置於大系統內從整體上來協同布局,按照三方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基本要求推進改革,而不是有快有慢的改革﹔第三,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既為社會組織培育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提出新要求,也為培育社會組織和建設服務型政府提供物質基礎﹔培育社會組織,既向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提出新要求,也為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提供健全的人格基礎﹔建設服務型政府,既向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社會組織建設提出新要求,也為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社會組織建設提供良好的政治環境。即深入推進以實現上述三方相輔相成為目的的改革,而不是相互牽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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