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唐春成
新聞回放:“合肥交警大赦違章駕駛員,被監控拍到的違章記錄隻罰款不扣分。”12月8日,這條消息經多人電話傳播和網絡傳播,成為當日合肥市最大的熱點。媒體記者探訪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蜀山大隊后發現,此消息屬實。對此,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宏光表示,此舉看似人性化執法,其實對法律的整體性破壞更大。(12月8日央視網)
“隻罰款不扣分”的口子不宜開 □ 廖水南
由於技術有限,交通違章監控有時不能確認駕駛員,所以在處罰的時候隻能根據車牌號和車的型號來處罰,一些違法行為隻要提供駕駛証和行駛証就能處理,從而導致“借証扣分”現象時有發生。但這種缺陷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改進和制度升級來彌補,而不是開法律的口子來為此埋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可合肥方面卻對違章記錄隻罰款不扣分,這對於那些交通違法的駕駛員來說當然是利好,但同時必然將傷害法律尊嚴,敗壞交通法規權威。
法律具有統一性和預期性,無論是道交法還是相關實施條例都是一部全國性的法律,合肥隻罰款不記扣分無疑破壞了規則和法制,有可能會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亂。
隻罰款不記扣分,也很容易讓駕駛員產生僥幸心理:隻要有錢,就大可不必擔心違章。因為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錢不是問題,扣分才是關鍵。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証、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証﹔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實際上,即便大多數違章駕駛沒有造成具體的傷害,但其社會危害性仍然不可小覷,也往往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誘因。從這個角度而言,放鬆對違章駕駛的監管和處罰不啻於擴大了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也在某種程度上難逃執法經濟的嫌疑。
“隻罰款不扣分”並不違法 □ 瞿玉杰
筆者注意到,對監控拍到的違章記錄“隻罰款不扣分”並非合肥交警部門的首創。據《錢江晚報》2011年12月28日報道:交通違章處理“隻罰款,不扣分”在全浙江省基本都存在。2012年2月22日的《福州晚報》也報道:福建省公安廳下發通知,從3月1日開始,各地在處理重點車輛交通技術監控的違法行為時,須按規定予以處罰和記分﹔在處理除重點車輛以外其他車輛的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行為時,將按規定予以處罰,但一律不實行記分。
一些地方不約而同地選擇“隻罰款不扣分”,說明這一做法的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受技術所限,交通違章監控目前尚隻能確定違章車輛而無法清晰拍攝到駕駛者,從而導致車主“借証扣分”現象時有發生,並在一定程度上滋長了“交通違章代扣”的不正之風。其二,交通標識設置不科學,也常常陷駕駛員於違章之中。2010年1月13日,《廣州日報》報道了網友總結的“深圳市十大交通違章陷阱”,其中就包括“交通標志‘躲貓貓’,等你看清已違章”等現象。事實上,這樣的“違章陷阱”並非深圳市所獨有,而是存在於很多地方。就此而言,對於被監控拍到的交通違章“隻罰款不扣分”不失為務實之舉。
更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11年修正后,交警部門對監控拍到的違章記錄“隻罰款不扣分”並不違法。該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換言之,根據該法,對於根據監控無法確定駕駛人的違章,交警部門可以依法對車主或者車輛的管理人“隻罰款不扣分”。“隻罰款不扣分”既然不違法,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壞法律整體性的問題。
當然,對監控拍到的違章記錄“隻罰款不扣分”的規定實施之后,筆者以為交警部門有必要做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強化監督機制,切實將“隻罰款不扣分”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於監控拍到的違章,防止“隻罰款不扣分”擴大化,導致違章數量增多﹔二是加大現場執法力度,對檢查到的違章駕駛人嚴格執行有關罰款並處扣分的規定。
(來源:大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