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以上唐宋前后南北地域差異博弈整合的探討,似乎能給予我們一些有益的啟迪與思考:
社會經濟及民族交融,固然是歷史發展的基礎或主線,其作用也是關鍵性的。然而,中國的疆域畢竟太大,社會經濟及民族交融等往往是和南、北等地域差異揉合在一起,共同影響制約著歷史發展進程。尤其是東晉和南宋兩次南渡,直接導致經濟、文化重心南移,以及長達兩百年左右的南北分裂對峙,還造成長江、淮河為界的南、北方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民族文化等頗有差異的兩大地域承載板塊。以上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及民族交融等主線因素,遂經常是以南、北地域為載體,來施展或表現。在這個層面上,地域子文明間的博弈整合,構成了中華文明五千年發展驅動力中不可忽視的因素,唐宋變革抑或元明整合發展,都隱含著南、北地域差異的博弈整合的內容。
如果說戰國時期東、西二系統承載著齊國士農工商“四民”體制與秦國軍功爵耕戰體制的對決,那麼,唐宋前后南、北二板塊所承載的則是唐宋變革“富民”重商體制與北方民族父權制、中原編民耕戰制混合體間的較量。略加考究就會發現:自春秋戰國以來兩千年漢地王朝的歷史,長期貫穿或隱藏著商鞅“編戶齊民”耕戰體制與地主租佃制“富民”重商模式之間的角逐博弈,二者的反復交互作用,遂導致魏晉南北朝部曲佃客制、唐宋變革及晚明及清繁盛等社會經濟層面的“根本性變化”。而“五胡亂華”和女真、蒙古南下,在逼迫中原先進文明南移的同時,又往往容易造成北方民族父權制與中原“編戶齊民”耕戰傳統的彼此滲透混合,北朝、隋及唐前期的均田制、租庸調制和府兵制,元諸色戶計全民服役和明前期的軍戶、裡甲、“配戶當差”戶役法和匠籍制等,恰反映此類混合型“北制”。這些從社會、經濟、民族融合等不同層面構成了唐宋前后南北地域差異博弈整合背后“長時段”的基本依賴。
談到唐宋前后南制、北制因素的本質差異,情況比較復雜,似難用幾句話說得清楚。就社會形態的核心——社會關系而言,主從役使依附,大抵是北制的要害﹔租佃雇佣,大抵是南制的真諦。前者偏重於超經濟的人身強制,后者偏重於經濟的契約財稅強制。二者恰又反映著唐宋變革的核心對象與成果。魏晉隋唐的部曲、元明的私屬伴當仆從、籍沒制與臣僚奴化等,其共同的內核都是主從役使依附。元人鄭介夫所雲“普天率土,盡是皇帝之怯憐口”(《上奏一綱二十目·怯薛》)和朱元璋“有身則有役”的詔諭(《太祖實錄》卷163),恰是生動寫實。而兩宋主戶、客戶制和兩稅法、明一條鞭法等,其契約財稅等經濟強制的性質又昭然若揭。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歷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