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再談元、明帝國南北差異的博弈整合。
繼遼、金、西夏之后,蒙古鐵騎南下,建立了統一南北的元王朝。元統一后“南不能從北,北不能從南”(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1《論治法》)等抵牾差異依然存在,甚至在國家制度層面亦呈現南、北制因素並存博弈的狀況。蒙古草原制度與金朝后期漢法制度混合體的“北制”,更是始終充當元帝國的制度本位,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領域長期發揮著支配作用。相對於江南南制因素的北制表現為:職業戶計制與全民服役,貴族分封制與驅口制,官營手工業的重新繁榮,儒士的邊緣傾向與君臣關系主奴化。元朝社會經濟整體上的發展進步,唐宋變革成果在元明的延伸,都有賴於國家統一條件下南、北制因素的融匯互動、博弈整合,唐宋變革和晚明及清繁盛之間“過渡”或整合發展,同樣是在此類融匯整合中逐步得以實現。不過,元統一后上述博弈整合,呈現為北制向江南的推廣、南制因素遺留及部分上升且影響全國等較復雜的互動過程。由於元政權北制因素的過分強大,元統一后整合的結果,總體上北制因素佔上風,南制因素依然居從屬。
朱元璋曾以“驅逐胡虜,恢復中華”為旗號,重建了漢人為皇帝的明王朝,也採取過定都南京,懲元末權臣和貪贓之弊,廢中書省和丞相,以三司取代行省,創建衛所取代部族兵制,以及“黃冊”和“魚鱗冊”等新制度,力圖較多擺脫蒙元舊制,使國家體制恢復到漢地傳統王朝的形態上來。但不容忽視的是,朱明王朝又自覺不自覺地繼承了頗多的元朝制度。這與朱元璋、朱棣父子帶有個性色彩的南、北政策及朱棣遷都燕京都有密切關聯,客觀上更是元朝覆滅后所遺留的社會關系、文化意識等潛在影響使然。如果說朱元璋實行的是半南半北的政策,眷顧中原北地的傾向尚帶有偶然或不穩定性,朱棣就與其父顯著不同了。朱棣“靖難”,以燕京和北直隸充當根基地,其軍旅精銳包含蒙古朵顏三衛等,又殘酷鎮壓建文帝勢力,自然容易站在建文帝南方本位的對立面,遂導致“欲定都北京,思得北士用之”等政策(《明史》卷177《王?傳》),導致其封爵燕王,肇興且起兵燕邸,最終遷都燕京等以燕京北地為基業所在的新體制。又兼他七次親征大漠蒙古時難免受草原習俗及主從關系等影響。其結果,朱棣實行北方本位政策,就形成政治驅動頗強,主、客觀綜合支撐等較為成熟、穩定的態勢,而勢在必行了。明朝的軍戶制,“配戶當差”戶役法,官府手工業和匠籍制,行省三司制,宗室分封及誅殺功臣士大夫,等等,都可以看到元制或北制的影子,都是被朱元璋率先多半保留變通,后又被朱棣等略加改造而長期沿襲下來。換言之,朱元璋、朱棣父子,特別是朱棣個人經歷和政治文化心態等偶然因素,嚴重地影響了明前期南、北制因素的整合及走向,致使明前期的整合再次以北制佔優勢。明中葉以后較前期明顯改變,南、北制因素開始實施另一次的整合,而且是改而以南制為重心。主要表現在:募兵制逐步佔據主導,“一條鞭法”取代“配戶當差”戶役法,民營納稅淘汰匠役制,等等。尤其是萬歷九年(1581年)的“一條鞭法”,應該是南、北制因素的再整合的關鍵。某種意義上,重在革除徭役的“一條鞭法”,亦是南制因素壓倒北制的“裡程碑”。然而,在某些領域內北制因素或改變無多,或依然如故。尤其是伴當仆從隸屬,籍沒制及賤民遺留,對明代朝野的影響普遍而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