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有關機構應當通過銀行核實申報人提供的個人資產信息,有效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轉移以及防止事后受賄等腐敗犯罪活動。金融機構不僅要對在任以及曾經擔任過公職的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重點審查,而且要對公職人員的家庭成員和與其關系密切的人所要求開立或者保持的賬戶進行審查。政府部門通過確立金融機構核實客戶身份的義務,可以使金融機構及時發現並報告可疑的交易活動,是預防和監測犯罪資產轉移的重要制度基礎。我國中央銀行將於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全國范圍內完成個人人民?銀行存款賬戶相關公民身份信息真實性的核查,發現並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賬戶。目前,房產已成為一些官員腐敗后的主要投資品,在貪官不如實申報房產情況而審核又不嚴的情況下,即使向社會公示其房產情況,公眾的社會監督作用也會受到限制。我國正在建立的房屋權屬異地聯網查詢系統,將會從根本上改變公職人員不如實申報家庭房產狀況的現象。有關機構還需要完善公職人員國外利益的登記管理,這有助於追回被轉移到國外的腐敗犯罪所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不僅確立了公職人員對國外資產的報告義務,而且為了鼓勵締約國之間的合作,要求締約國的主管機關之間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資料進行交換,以便對公職人員轉移到國外的犯罪所得進行調查、主張權利並予以追回。2011年我國第一次對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外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了登記管理。
舉報能夠促進一個國家的公共機構和個人接受監督,會有助於提高所有人的利益,但是舉報人往往會直接或間接地面對壓力和風險。普通舉報者要想扳倒有實權的官員在現實中是有困難和風險的,如果沒有正式反腐機構給予舉報人的保護機制,人們的反腐熱情會受到腐敗者的嘲諷甚至無情打擊。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全國每年發生的對証人、舉報人報復致殘、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 500件上升到現在的每年1200多件。此外,如果缺乏廉政文化機制的配合作用,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的推行將難以在官民中達成共識,並形成上下齊動的局面,單位內部人是否選擇舉報很可能受到人際關系的干擾。受上述因素影響,盲目公示可能導致“有公示無舉報”的情況出現,最終使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徒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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