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植入行政文化
法治行政文化应当植入哪些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呢?我根据行政文化的内容,分总体层面、权力层面、对民层面三个层面来谈。
(一)在总体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从法治行政文化的总体层面上看,需要植入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有以下几点:
1、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几千年来,在中国人治多于法治。人治社会就是典型的权力社会,社会的运转完全围绕权力转动,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民众处于被权力奴役和压迫的地位,民众权利无法主张。所有的专制集权社会都是人治社会。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获得通过,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然而法治的萌芽却在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革”中遭到了严重破坏。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提法使人们感到振奋。
1997年,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依法治国,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部署。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素。没有法治,就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可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全会的决定提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据我不完全查找,就有: 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 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公共安全法治化、社会治理法治化、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基层治理法治化,此外,还有机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政府事权规范化、 法律化等。
2、宪法法律至高无上。
宪法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和最高权威,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法律至高无上,因此,人人都要敬畏和遵守宪法法律。
3、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
(二)在规范权力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法治既规范公民的行为,更制约政府的权力。法治社会是权力受监督和制约的社会,由于公权力被关进笼子,民众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主张。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我们党是执政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了明确阐述: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掌权用权是行政管理主体的日常工作。如何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成为法治和人治的分水岭之一。法治政府对待手中的权力应当遵循以下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1、必须依法行政。
政府是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下大气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成为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能否建立,对于能否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全会对法治政府作出了界定,24个字,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对法治政府的界定。
2、法无授权不可为。
各级政府必须依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乡镇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的权力清单公布,要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相衔接。
3、法定职责必须为。
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凡是政府拥有的法定职责必须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具有侵权性,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在有些时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权力清单”必然引出“责任清单”。权力清单,重点解决“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推行责任清单,重点解决把“该做的做到位”,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4、保障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党和人民长期追求的基本目标,是法治的生命线。依法治国,就是要保障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合理而平等地分配,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司法公正。要按照公平正义的标准寻找突出问题,分析社会不公的深刻原因,确定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消除破坏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症结。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公正和最权威的公正。习近平总书记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全会决定对司法体制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为司法公正提高制度保障,以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5、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人民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渠道批评和监督权力。例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互联网上的民意监督等等。监督,让权力守规矩;无处不在的监督,让权力服服帖帖地为人民服务。
(三)在对待公民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公共行政如何对待公民,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很多,但最根本的有两条。
1、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天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公共行政主体明白哪些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从而一项一项去落实和保障,这样才能谈得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两条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长期以来我们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随意自我扩权,一方面随意以“非法”名义禁止或处罚公民找不到法律明文许可的行为。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落实这样的法治精神: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去做而不违法犯法,政府就应当予以尊重。凡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能碰。负面清单,即属于明令禁止,企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实际上是对公民的负面清单思维。
相关专题 |
· 人民讲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