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佑启:以落实责任制为抓手推进法治
《决定》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责任制,体现了制度创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法治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根本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对于规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保障严格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责任制,体现了制度创新,为推进法治找到了重要的抓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对遏制胡乱决策、拍脑袋决策行为的发生,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途径。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问责,对因不执法、乱执法、执法不当等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治化。靠法律为权力划出边界,把权力装进制度笼子里,为权力套上“紧箍咒”,使各级政府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法治政府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其核心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政府及其官员违法行使职权,应受到法律追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表明,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法院内部的制约监督,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针对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判审分离、权责不明等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好比医生看病,只有亲自望闻问切,才能对症下药;法官判案,也只有身临其境,全面了解案情,才能保证结果公正。如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仅办案质量难以保证,而且错案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实。应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以问责制倒逼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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