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辉 坚持依法改革,维护法律权威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以法律权威取代宗教权威、君主权威、专制权威,实现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与建设法治国家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在加强宪法实施、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促进全民守法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具体部署,以期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其中,许多措施都指向了树立法律权威这一目的。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法律权威取代以往的宗教权威、君主权威、专制权威,实现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全社会尊崇法律并服从法律,所有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个人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各种社会冲突与纠纷也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政治途径、诉讼途径来解决。所以,树立法律权威与建设法治国家可以说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法律权威完全树立之时,也就是法治国家建成之日。
建立宪法日及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宪法权威
法律权威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宪法权威问题,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无论从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还是法律体系的母法角度出发,宪法的作用都是根本性的,宪法的权威也是最重要的。宪法是国家存在的法律基础,是政府行为的最高准则,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里,宪法无疑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权威对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决定》重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13年以后,《决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并不只是简单的名称变化,更体现出一种观念变革,体现出将宪法作为立国之本,树立宪法权威的现代法治观念。《决定》同时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既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权力合法化的证明,也是附加于其身的宪法性义务的宣示。
按照遵守法律的方向解决改革过程中“破法”与“守法”的冲突
中国的改革路径被描述为“摸着石头过河”,其探索性的特征导致法律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决定》对此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标志着以政策为先导的改革将让位于以法律为先导的改革,改革过程中“破法”与“守法”的冲突将按照遵守法律的方向予以解决。
健全民主立法,为法律权威奠定正当性基础
法律权威的要素之一是法本身具有正当性,只有良性的法才可能具有充分的法律权威。而确保法的良性,只能依赖于在党的领导下高度的政治民主所确立的民主立法制度。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商人、公务人员等每一个社会阶层,都应当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参与政治活动、立法活动。不同阶层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是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决定》强调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树立行政法权威
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要将政府行政行为纳入法治,仅仅依赖于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自觉遵纪守法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决定》对此高度重视,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出了多方面的举措,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相关内容在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中得到较全面体现。
加速司法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权威
作为一种制度权威,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体现着法律被司法审判强制性地适用于现实生活,司法裁决得到大众和社会的认同与服从。司法权威的基础是司法公正。为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决定》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环境进行净化,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同时也要求对法院体系进行变革,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以及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以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还着手改革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办案质量;积极推进民主司法、阳光司法,确保程序透明、公正及民众参与,维护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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