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确立我国实定法行政
补偿基本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现阶段,在我国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大量存在“钉子户”难拔、执法人员暴力拆迁、被拆迁人暴力抗拆、被拆迁人自杀等极端现象。如2006年重庆杨家坪的“钉子户”事件、2010年江西宜黄的被拆迁人自焚事件、 2011年郑州八旬老太抗拒强拆自焚事件、2012年浙江温岭的“钉子户”事件,等等。“不闹者少补,对抗者多补,少补者反扑、群体上访堵路”成为当下拆迁补偿失范的具体写照。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由于一般只考虑补偿被征收人直接、现实的经济损失,那些把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民待其把仅有的补偿金用完后,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出现了大量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五无”群体,大量被征收人的生存权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障。[3]
行政补偿为何会出现上述乱象,笔者认为,个中缘由虽然很多,但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缺乏宪法规定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由于宪法未能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单行法律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又多种多样,补偿标准更是因事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使得补什么、补多少等事关相对人重大权益的问题无据可依,无标准可循,随意性强,差异显著,难保补偿做到公正、公平。因此,应尽快从宪法层面确立统一的行政补偿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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