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安
□我国检察机关的总体检察政策基本成熟和稳定
□基本检察政策甚至检察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尚需形成共识
□检察政策实施主要存在虚置化、选择性适用倾向
□应当重视对检察政策的评估
检察政策,是检察机关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的规范和指导检察工作的准则。与其他政策一样,检察政策表现为有权主体提出或采纳的政策思想。检察政策包括检察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策略等。检察政策是围绕着检察活动展开的,检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检察政策的层次和内容
如果按照发挥作用的范围对检察政策进行分类,检察政策可以分为总体检察政策、基本检察政策和具体检察政策三类。
总体检察政策是指对整个检察系统和全部检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基本检察政策是指对某个方面的检察工作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政策。具体检察政策是指总体检察政策和基本检察政策以外的所有的检察政策,具体检察政策是根据总体检察政策和基本检察政策,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者当前面临的具体任务或者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的,既包括检察业务管理方面的政策,也包括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一)总体检察政策
从内容上看,总体检察政策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提出的宏观层面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从历史上看,总体检察政策在不同时期冠以不同的名称,如“检察工作方针”、“检察工作总的思路”、“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检察工作主题”、“检察工作总体思路”等等,不管冠以何种名称,只要是总揽全部检察工作,体现检察工作在特定时期的总体发展战略,对于其他检察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性、规划性和战略性的内容,都属于总体检察政策的范畴。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总体检察政策曾表述为“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2011年7月,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作了题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的报告。在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提出了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等。随后,为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精神,201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这一规划纲要除了重申“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还根据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成果,提出了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以及“四个必须”。
笔者认为,“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的提出和确定,对于总体检察政策而言,具有两个重要意义:
其一,总体检察政策基本成熟和稳定。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总体检察政策变化较为明显,但自2003年“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确定至今,检察机关一直坚持这一总体工作方针,这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对总体检察政策的认识逐渐明晰,基本形成共识,总体检察政策的内容基本稳定。
其二,总体检察政策在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和完善。虽然总体检察政策内容基本稳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认识的深入,仍有相当重要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可以预见的是,总体检察政策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会停止。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的提出和确定,涉及检察工作方向、业务开展和制度创新等方方面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得到了显著的深化和发展。例如,在强调“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把“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放在了特别重要的地位,明确了“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重要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这同样表明了对总体检察政策认识的深入。第二,在总体检察政策的内容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总体检察政策的内涵和所蕴含的理念随着国家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而适当充实调整。检察工作只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总体检察政策也只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表现,总体检察政策必须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反映国家政策的内容。总体检察政策和国家政策的这种关系,在总体检察政策的发展变化中得到了清晰体现。例如,随着“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国家政策的提出,总体检察政策也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故高检院明确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中央要求和法治建设需要,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职责努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这使得“强化法律监督”的目的性更强,与国家的政治形势和国家总体政策更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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