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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安:检察政策及其实施

王守安

2014年03月24日13:20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检察政策及其实施

检察政策指导检察实践的倾向与破解

从实证调研来看,检察政策实施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倾向。

虚置化。由于检察政策是关于检察工作的目标、方针和策略的思想理念,多从宏观上对检察实践进行指导,在不少情况下,与具体的检察工作存在一定的距离,甚至是相当遥远的距离,普通的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并不在意检察政策这一根本性的要求,因而,检察政策就容易被虚置化。检察政策制定得再合理再科学,若在检察实践中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而是被虚置化,那无异于形同虚设。检察政策被虚置化的原因主要是检察人员的政策意识不够强。作为检察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注重立法的规定与诉讼规则的解释,较少关注检察政策对自己工作职责的要求。

选择性适用。检察政策在执行中,除了被虚置化,还面临着被选择性适用。经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在考虑个案的处理时,不少检察人员还是会不自觉地考虑检察政策的规定而加以运用。但这种运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也掺杂了较多的主观因素。检察人员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并不像适用法律那样带有强制性。从调研中了解到,某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对检察政策的实践价值并没有恰当理性的认识,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察政策的认识也不够清晰,甚至对相关检察政策是否存在都不够确信,导致司法过程中检察政策这一环节的知识链条缺失。由于存在选择适用,检察政策能产生的各种功能自然也就大打折扣,而效果也就不那么尽如人意了。如何避免检察政策的选择性适用,并充分发挥检察政策的正向引导功能,是当前急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从检察政策的功能来看,检察政策对检察实践具有全方位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政策所能发挥的现实作用却相当有限。为此,我们认为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大学习动员力度。为了让精心制定出来的检察政策能够深入人心,应该通过学习动员让相关的检察人员知晓。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只有对检察政策认可,才会自觉地把检察政策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才会在检察工作中遵循检察政策的指引并乐意全力执行检察政策,从而真正发挥检察政策应有的功能。

重视对检察政策的评估。从政策的周期理论来看,一个完整的政策要经历制定、执行、监控、评估、反馈调整以及终结这几道程序,这些程序中无论缺哪一道,都会影响检察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比较重视检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对评估、反馈调整和终结等程序不够重视。事实上,一项政策出台以后,对检察实践的作用究竟如何,有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存在未曾预料到的负面作用,这些信息都只能通过评估程序才能取得。

修改绩效考评机制。由于当前绩效考评机制中将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和良好的导向作用,绩效考评机制并没有如愿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对检察政策的落实产生消解作用。因此,应当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对绩效考评机制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充分发挥绩效考评机制应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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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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